您或许了解到,尽管申请并成功获得了取保候审批准,这并不代表当事人将肯定不会被宣判死刑。取保候审本身仅为一项刑事强制性措施,其执行与否并不直接影响到最后的量刑裁决结果。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罪犯,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以及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罪犯等等。
然而,若犯罪行为极其恶劣,罪行严重程度达到了死刑的量刑标准,那么即便在取保候审期间,经过法院的严格审理和公正判决,仍然存在着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虽获取保候审,当事人仍可能面临死刑。此措施不影响最终量刑。适用者如可能被管制、拘役或附加刑;非重大社会危害的有期徒刑罪犯;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或孕妇;羁押期满未结案者等。
二、取保候审的原因有什么
对于被申请人(指要求采取取保候审之自然人或单位)申请获取人身自由权,法院考虑以下方面作为批准与否的依据:
首先,犯罪嫌疑人体质虚弱,身患严重疾病或怀有身孕,甚至正在为婴儿哺乳;
其次,在罪犯已经逮捕并羁押后,超过了法定的时间限制,而案件仍然未能得到妥善处理;
再者,若涉案的罪行轻微,可能会被处以管制、拘役或罚金,无需判处有期徒刑;
最后,如果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其自身和社会带来任何实质性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间犯新罪管辖规定是什么
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通常由新的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接手进行立案侦查。然而,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对事件的管辖更具优势的话,也可以由该公安机关负责此案的调查工作。当涉及到管辖权问题时,可由双方的共同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指定管辖。在此过程中,原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应及时通知执行机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待新犯罪的侦查工作结束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应执行的刑罚进行综合考虑和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面临着取保候审资格被取消、强制措施从取保候审转变为逮捕等后果。
虽获取保候审,当事人仍可能面临死刑。此措施不影响最终量刑。适用者如可能被管制、拘役或附加刑;非重大社会危害的有期徒刑罪犯;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或孕妇;羁押期满未结案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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