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羁押在哪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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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信力。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看守所,是为了确保他们不会逃跑或干扰诉讼程序。这也是对他们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 这种措施保证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连续性,使得司法机关能够有效地调查和审判犯罪行为。
刑事拘留后羁押在哪执行

一、刑事拘留羁押在哪执行

在实施刑事拘留之后,犯罪嫌疑人通常会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要求,被羁押于所在地区的看守所内。

这种做法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过程得以稳步推进,从而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司法权威;

同时也是对于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一种必要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拘留后,犯罪嫌疑人依法被羁押于当地看守所,旨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与司法公信力,并作为其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的必要保障措施。 此举确保了司法程序的连续性和公正性。

二、刑事拘留的时间是不是从被抓的那天算起

这并不准确。

实际上,刑事拘留的期限是以自然天数来计算的,被司法机关逮捕的那一天并不包含在内,而要自被捕的翌日开始进行计算。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无论是从“时”还是从“日”的角度来看,期间的起点均不得被纳入计算范围之中。

换言之,我们所指的刑事拘留期限实际上是按照自然天数来计算的,并且,期间的起点也明确地不算入这个期间之内,也就是说,所涉及的拘留期限将会从该期间的下一个自然日期开始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三、刑事拘留后果怎么样了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其可能带来的影响和结果具有相当程度的严重性。刑事拘留究竟意味着什么?它代表着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经判断,怀疑当事人涉嫌触犯了刑法中的某项罪名,并且情况显得非常紧急,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行动来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全。在这种情况下,事例将会启动刑事侦查程序,以便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并获取足够的证据支持。若经过一系列深入详细的侦查后得出结论,证实犯罪事实清晰准确、证据充足确凿,那么当事人将面临移送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的下一阶段流程,而最终可能要接受刑事审判并面临各种刑罚惩罚。刑罚的种类繁多,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主刑,同时还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刑事拘留并非必然导致有罪判决的产生。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罪,那么事例可能会被撤销,当事人也有可能获得释放。在被刑事拘留之后,当事人有权委托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服务。

刑事拘留后,犯罪嫌疑人依法被羁押于当地看守所,旨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与司法公信力,并作为其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的必要保障措施。 此举确保了司法程序的连续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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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拘留是否属于刑事羁押
刑事拘留和刑事羁押是不一样的,刑事拘留不需要经过的批准,而刑事羁押需要经过的批准才能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批复》
一、关于拘留和羁押有无区别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规定,拘留和羁押是有区别的。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羁押则是在人民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
二、关于能否采取拘留(即你们所说的羁押)问题,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既然没有规定人民可以行使拘留的条文,那么,人民在自己的审判实践中,如果对被告人采用拘留,这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因而是违法的。我院在1956年10月17日印发各级人民参酌试行的“各级人民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曾提到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五条规定,采用临时羁押的措施。现在看来,这样规定是不妥当的。请不要在工作中引用。
三、人民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未经逮捕的被告人确有逃跑、湮灭、伪造罪证、继续犯罪等情况,而又确实需要逮捕时,可以决定逮捕,在批准逮捕以前,如果确有必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剥夺被告人的行动自由,以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可以商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对被告人先行拘留。(抄: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
二、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检察院羁押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立案、结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流转和办理,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立案后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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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能否采取拘留(即你们所说的羁押)问题,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既然没有规定人民可以行使拘留的条文,那么,人民在自己的审判实践中,如果对被告人采用拘留,这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因而是违法的。我院在1956年10月17日印发各级人民参酌试行的“各级人民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曾提到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五条规定,采用临时羁押的措施。现在看来,这样规定是不妥当的。请不要在工作中引用。
三、人民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未经逮捕的被告人确有逃跑、湮灭、伪造罪证、继续犯罪等情况,而又确实需要逮捕时,可以决定逮捕,在批准逮捕以前,如果确有必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剥夺被告人的行动自由,以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可以商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对被告人先行拘留。(抄: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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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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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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