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若发生恶意透支行为,即持卡人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了所规定的最高限额或最长期限进行透支,并经过发卡银行两次书面催款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将款项归还到位,那么,这种情况就有一定可能性会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在透支过程中,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且在客观上实施了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的透支行为,同时,在发卡银行对其进行两次书面催款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将款项归还到位。
如果仅仅是由于暂时性的经济困境等客观因素无法按时还款,通常不会被视为犯罪行为。
但是,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如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透支之后逃逸、更改联系方式,躲避银行的催收工作等等,这些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逾期不必然构成金融诈骗,但恶意透支,即非法占有并超限透支,经银行两次书面催款超三月未还,或涉嫌信用卡诈骗。 恶意透支指持卡人明知超限透支且拒还,逃避催收。 经济困难未还非犯罪,但无还款能力仍透支、挥霍、逃逸等行为,可视为恶意透支。
二、信用卡没还收到法院传票怎么办
(一)滥用非法制造或仿冒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抑或是利用虚假身份证明获取信用卡进行违法活动;
(二)擅自使用已失效、作废的信用卡进行支付行为;
(三)未经授权盗用他人生份证明获得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四)蓄意欺骗银行,在未达到欠款最低标准额度或超出规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恶意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缴告知仍旧拒不偿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私欲,超过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最低额度或逾期还款期限进行透支操作,并在经发卡银行催促归还无果的情况下,保持拒绝还款的恶劣行径。
恶意透支已成为信用卡业务中不容忽视的主要风险类型之一,其本质上可被归纳进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范畴之内。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信用卡没还法院怎么判
信用卡未付之债务所引发的法律纠纷,其最终裁决结果取决于诸多要素。首要考虑的是未清偿款项的规模,该金额大小与逾期时间的持续长短以及持有人对债务的尊重程度及付款意愿,都将成为重要的评判依据。如果拖欠银行的款项数额巨大,并且经过银行多次催促之后仍然拒绝支付,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从而触犯了信用卡诈骗罪。在此种情形之下,法院往往会做出相应的刑事判决,包括但不限于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会处以罚金。然而,如果欠款金额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银行可能会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追讨欠款,此时法院一般会判决持卡人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偿还所有的欠款本金、利息以及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值得一提的是,即便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持卡人也应当积极地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会面临强制执行的风险,这将直接影响到个人的信用记录。
信用卡逾期不必然构成金融诈骗,但恶意透支,即非法占有并超限透支,经银行两次书面催款超三月未还,或涉嫌信用卡诈骗。 恶意透支指持卡人明知超限透支且拒还,逃避催收。 经济困难未还非犯罪,但无还款能力仍透支、挥霍、逃逸等行为,可视为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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