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超期怎么计算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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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超期赔偿需根据《国家赔偿法》进行深入研究。超期意味着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超过法定时限拘留公民,侵犯了其人身自由,因此需要承担责任。赔偿标准以国家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以确保对超期羁押的公民给予合理补偿。
刑事拘留超期怎么计算赔偿

一、刑事拘留超期怎么计算赔偿

关于刑事拘留超期所产生之赔偿责任的严重性及计算方法,我们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为重要依据进行深入研究。

具体而言,所谓“刑事拘留超期赔偿”,即是指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过程中,若超出法定的期限,从而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则应根据国家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基准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刑事拘留超期赔偿需依据《国家赔偿法》深究。 超期即指公安、检察院超法定时限拘留,侵犯公民人身自由,须担责。 赔偿标准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确保对超期羁押的公民给予合理补偿。

二、刑事拘留刑诉法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刑事拘留的相关法律条文要求如下:

刑事拘留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这一特定群体;

对于公安机关拘留的人,若其行为涉嫌犯罪且需进一步采取逮捕措施,应在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审批申请。

此外,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为十四天,但最长不能超出三十七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刑满释放后怎么办

公诉机关对您作出最终不起诉决定并且您的自由获得释出之后,您应该特别关注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具体事项如下:第一,请务必检查释放文件的完整性以及各项手续是否齐全,以保证释放过程符合法定程序,从而保护您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其次,从此次失败中汲取经验教训至关重要,以此为契机,防止自己未来再度陷入任何非法或者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之中。然后,如果您在被拘禁期间存放在监管机构中的个人财产被扣押、保存或者处置,您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领回您的个人物品和财务。此外,如果您认为您的拘留经历存在任何错误或可能已经发生违法行为,那么您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国家赔偿。最后,在重新回到社会环境后,您应当积极地重新融入日常生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公共秩序。如果在先前的违法事件中还涉及到尚未完成的行政处罚或者民商事义务,您应对此予以足够的重视,及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刑事拘留超期赔偿需依据《国家赔偿法》深究。 超期即指公安、检察院超法定时限拘留,侵犯公民人身自由,须担责。 赔偿标准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确保对超期羁押的公民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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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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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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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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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除以上情形之外,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冲击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碍诉讼进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决定对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处罚,或者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不论何种拘留,均由公安机关执行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法院决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2.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3.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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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长的期限计算问题
在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中常常出现的错误是期限计算不准确。办案单位往往将刑事拘留的当日计算在内,导致对整个刑事拘留期间少计算1日的现象发生。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 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 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长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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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途时间是否要计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算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的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中的“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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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拘留期间届满之日是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顺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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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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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的折抵问题
对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是否可以相互折抵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对于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后原行政案件如何处理的电话 答复》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如果行政案件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先行撤销行政处罚,再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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