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与缓刑分别属于两个不同层次的司法措施,在严谨度上无法进行直接比较。
取保候审,即是在刑事审判程序中,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保障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所实施的一种非羁押性质的强制措施。
而缓刑,则是针对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给予其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免除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
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而言,取保候审相较于缓刑更为宽松,被取保候审者在遵循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仍然享有一定的行动自由;
然而,尽管缓刑无需实际执行刑罚,但仍需遵守一系列的规定,例如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接受社区矫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为审判前非羁押措施,保障审判进行;缓刑为轻罪犯有条件免刑制度。 取保候审对自由限制较轻,缓刑虽免执行但需守法规及社区矫治,两者性质不同,无法直接比较严谨度。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哪个轻
在通常情况之下,相较于取保候审措施,监视居住的适用程度往往显得更为严厉。
这主要表现为,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当事人必须在家中接受监管并时刻处于监视线索控制之中,不得擅自离寓外出。
而取保候审则相对自由灵活得多,只需承诺遵守相关规定,原则上便可在不脱离所在地域范围内自由活动。
但是取保候审的申请有权向特定群体提出,即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家属,以及辩护律师;
然而对于监视居住措施而言,其申请权限却需归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构或者审判机关,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取保候审保证金越多越严重吗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并不是必然与事例的严重程度呈正比关系。决定保证金数额大小的主要因素来自于多方面,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事例的社会危害性、事例的性质特征及其情节、可能判处的刑事处罚轻重等等,同时还需顾及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客观环境因素。从总体上来看,保证金的设立初衷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规定。相对较高的保证金数额或许表明办案机关对被取保人存在一定的违反规定风险有所预见,然而这并不代表着被取保人涉及的罪行必定更为严重。实际上,保证金的确定过程是一个全面考虑各方面因素的统筹结果,我们不能仅仅根据保证金数额的高低来简单地推断事例的严重程度。
取保候审为审判前非羁押措施,保障审判进行;缓刑为轻罪犯有条件免刑制度。 取保候审对自由限制较轻,缓刑虽免执行但需守法规及社区矫治,两者性质不同,无法直接比较严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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