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时间是怎么计算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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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事案件中,拘留的时间是从公安将拘留令交给犯罪嫌疑人开始计算的。 如果公安打算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在拘留期限届满前三天向检察院提交申请,要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 如果是特殊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那么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三十天。 检察院在接到公安的申请后,需要在七天内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那么公安就会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并告知其原因。 如果公安需要继续调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条件,那么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这两种措施。
刑事拘留的时间是怎么计算的

一、刑事拘留的时间是怎么计算的

刑事案件中,被拘留者的拘留期限应从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交付正式的刑事拘留令,并启动相关措施的时刻开始明确计算。

通常情况下,当地公安机构对于已经进行过拘留的人员,如果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处理,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人员,应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案件中,拘留期限自公安交付拘留令时起算。 公安拟逮捕拘留者,应在期满前三日提请检察院审查。 特殊情况可延1-4天。 流窜、多次、结伙作案者,审查期可延至30日。 检察院接申请后7日内决捕否,不捕则公安即释并告知。 需续查且符合条件者,应取保或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羁押时间限制是多长时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若决定将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刑事拘留,在确保其需求得到满足且不存在特殊情形时,应于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是否批准逮捕该人员;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而对于此类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所提出的审查批准申请的期限最长可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羁押期限是多长时间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普通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通常设定为三天,在极其特殊且为数不多的情况下,羁押期可延长至四天。然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有可能延长至整整三十天。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检察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必须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刑事拘留仅仅是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措施,而非最终的处罚结果。若在羁押期间内,事件事实得以查清,证据确凿充分,那么嫌疑人可能会面临更为严厉的逮捕;反之,若证据不足或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则应当立即释放。总而言之,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以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刑事案件中,拘留期限自公安交付拘留令时起算。 公安拟逮捕拘留者,应在期满前三日提请检察院审查。 特殊情况可延1-4天。 流窜、多次、结伙作案者,审查期可延至30日。 检察院接申请后7日内决捕否,不捕则公安即释并告知。 需续查且符合条件者,应取保或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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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三.刑事拘留特点
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 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除以上情形之外,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冲击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碍诉讼进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决定对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处罚,或者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不论何种拘留,均由公安机关执行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法院决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2.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3.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4.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5.刑事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
怎样计算刑事拘留时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计算刑事拘留时间
一、延长的期限计算问题
在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中常常出现的错误是期限计算不准确。办案单位往往将刑事拘留的当日计算在内,导致对整个刑事拘留期间少计算1日的现象发生。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 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 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长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
二、路途时间是否从拘留期间扣除问题
路途时间是否要计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算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的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中的“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指,
1、公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 文书、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以及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
2、公安司法机关从异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归案, 讯问、通知等期间应当将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另外,从立法的精神出发,拘留、逮捕本质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押解的过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因此,在 计算拘留、逮捕期间时,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包括在内。
三、拘留期间届满之日是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顺延问题
根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的规定,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间,应当在拘留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拘留期限。
四、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 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该条的适用,要把握一点:侦查的期限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开始计算,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开始计 算。
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从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五、关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的折抵问题
对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是否可以相互折抵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对于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后原行政案件如何处理的电话 答复》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如果行政案件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先行撤销行政处罚,再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刑事拘留条件的 ,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性质不同,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而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 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治安拘留时间不能折抵刑事拘留时间。对于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治安拘留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 定,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被治安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折抵治安拘留时间。但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治安拘留期限的,不再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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