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罪由谁承担责任
在我们探讨合同诈骗罪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其参与了该种罪行的实施,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关于自然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我们需要关注到犯罪主体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在此过程中,犯罪者的主观心态往往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他们的行为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
至于单位犯罪的情况,我们则采取双罚制的处理方式,既要对单位进行罚金的惩罚,同时也不能忽略与之直接相关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他们同样会按照自然人犯罪的相关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探讨合同诈骗罪,个人或单位参与均担法律责任。 自然人犯罪需达刑事责任年龄,主观多表现为直接故意,图谋非法占有。 单位犯罪则双罚:单位罚金,主管及直接责任人依自然人犯罪论处。
二、合同诈骗罪如何立案
首先,应该确定行为主体是否真正具备执行合同条款的实际能力和实力。
这项评估应建立在签署合同之际,行为主体的资金信用额度以及商品供应状况等方面之上。
例如,在签署购物及销售合同时,倘若供应方并未形成实物库存,亦或物资来源无法得到保证,他们可能会借助某些单位对紧急或廉价物资实现快速购买的需求,杜撰出虚构的货源信息,借此博取对方的信任。
一旦他们成功地从对方那里获得合同预先付款或者定金,却未能按期履行合同义务,我们便可以认定其缺乏实质性的合同执行能力。
在分析此类问题时,我们需要区分两个不同情况:
一种是尽管行为人在签署合同时尚未拥有实质性的执行合同能力,但是在此之前的某个时候,他们已经向他人提出了购买同类标的物的要约或者合同;
而当他们签订新合同之后,由于原来的合同一方出现违约,导致后来的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此时,我们应当视其为具备一定程度的合同执行能力;
其次是这样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在签署合同之初便缺乏实质性的执行合同能力,只是在合同签署完成之后才开始与第三方向签署同样的购物及销售合同。
然而,实际上他们并未实现这些承诺,这时我们便不能将其视为具有足够的执行合同的能力。
倘若我们忽视签署合同时的真实执行合同能力,仅凭其后的市场表现来进行评判,这无疑为某些犯罪分子提供了规避法律责任的便利。
当然,我们还需要明确区分根本无法履行与局部履行合同之间的界限,唯有那些完全无法执行合同的行为才能被归类为诈骗罪。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合同诈骗罪归警察管吗
“合同诈骗罪”乃属刑事违法犯罪之一项,具体的管理责任归于公安部门主导。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此有着明确规定,即若有人在签署、执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虚构实际情况或者故意掩盖真实信息等欺诈手法,从而从对方当事人手中获取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便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一旦发现此类犯罪行为,受害者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告,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线索以供参考,从而有助于公安机关对该事件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开展侦查工作,收集各种证据,并全力追捕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判定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都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所掌握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倘若您不幸遭受了“合同诈骗”的侵害,或者对相关的法律问题存在疑惑,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探讨合同诈骗罪,个人或单位参与均担法律责任。 自然人犯罪需达刑事责任年龄,主观多表现为直接故意,图谋非法占有。 单位犯罪则双罚:单位罚金,主管及直接责任人依自然人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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