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行为原则上并不直接涉及到法人实体的变更问题。
然而,若遭刑事拘留之人正是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并且由于其无法从事正常法人职责的缘故,便有可能间接地对法人变更产生一定程度的干扰。
在这样的情境之下,该公司很可能依据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启动法人变更的程序。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关于具体的变更流程及要求,仍须遵守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刑事拘留原则上不影响法人变更,但法定代表人被拘可能影响其履职,间接干扰法人变更。 此时,公司或依章程及法规启动变更程序。 变更流程及要求需遵循工商管理部门规定及公司章程。
通常情况下,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是不会被录入犯罪记录即所谓“案底”之中的。
案底指的是犯罪记录,唯有在人民法院经过公正司法程序且判决结果为有罪的情况下,才能生成案底。
而在此种情况发生之前,若检察院对相关犯罪行为作出不起诉处理,那么显然该案件并未进入刑事诉讼流程,因此也就无法产生案底。
当涉事者出现犯罪活动,但在法定情况下无需追究其刑事责任时,检察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不起诉可细化为如下三种类型: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也就是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存在法定情形的案件,必须做出不起诉决定;
其次是酌定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且无需判处刑罚或免于刑罚的情况;
最后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在检察院补充侦查后仍无法达到提起公诉条件或证明力度不足以支撑定罪量刑时,则可以考虑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刑事拘留期间律师可以会见几次吗
在刑事拘留阶段,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间的会面次数并无明确的法规限制。依据常规做法,只要事例所需且律师的工作日程允许,律师皆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多方面的研讨和探访。这些会面的根本意图在于向罪犯传送法律知识以便于他们理解自身境况,并提供情感支持以稳定他们的情绪状态。然而,在每次进行会面之前,必须严格遵守看守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程序,并且提交所有必要的申请手续。值得注意的是,律师的每一次会面都必须在合法且符合规则的基础之上进行,绝对不能触犯任何看守所的管理规定以及法律对于此类行为的禁止性条款。此外,作为一名律师,我们必须坚守职业道德准则,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而负责任的法律服务。
刑事拘留原则上不影响法人变更,但法定代表人被拘可能影响其履职,间接干扰法人变更。 此时,公司或依章程及法规启动变更程序。 变更流程及要求需遵循工商管理部门规定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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