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人住在哪
依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人员通常须遵守以下规定:应当遵守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法规;
然而在特定条件下,经由执行机构的核准,亦可于指定地点居住。
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措施,并不允许被取保候审的违法者或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其居住地区域范围,除非该等行为事先已获得执行机构的明确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人员通常须遵守以下规定:应当遵守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法规; 然而在特定条件下,经由执行机构的核准,亦可于指定地点居住。 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措施,并不允许被取保候审的违法者或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其居住地区域范围,除非该等行为事先已获得执行机构的明确授权。
二、取保候审谁批准
申请取保候审工作属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机构根据特定案件的具体状况,依据法律法规所进行的决定行为。
其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实施取保候审的,则应交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取保候审乃是有关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用的一种暂时不对其进行羁押约束的处理方式。
针对应当逮捕的嫌疑犯,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阶段的女性,抑或是罪行较轻且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个体,均可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措施。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谁有权批准
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确定权力主要集中于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事件调查阶段拥有批准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而在事件审查起诉的环节中,人民检察院则有资格批准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护措施候审。至于在事件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同样具有批准决定对被告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在做出是否采取保护措施候审的决定时,应全面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事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保护措施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依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人员通常须遵守以下规定:应当遵守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法规; 然而在特定条件下,经由执行机构的核准,亦可于指定地点居住。 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措施,并不允许被取保候审的违法者或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其居住地区域范围,除非该等行为事先已获得执行机构的明确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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