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故意伤害罪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受害者通常难以争取到这方面的权益。
在现行法制环境下以及司法审判实际操作过程中,针对涉及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精神上创伤引发的附带民事诉讼,受案法院一般不予以审理批准。
然而,若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之后,被害人事先单独发起民事诉讼以求得精神损失赔偿,则法院有可能依据具体案情展开深入审查并作出判断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关于故意伤害罪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受害者通常难以争取到这方面的权益。 在现行法制环境下以及司法审判实际操作过程中,针对涉及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精神上创伤引发的附带民事诉讼,受案法院一般不予以审理批准。 然而,若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之后,被害人事先单独发起民事诉讼以求得精神损失赔偿,则法院有可能依据具体案情展开深入审查并作出判断评定。
二、故意伤害罪要什么证据才能成立
若要判定是否属于故意伤害罪,首先需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存在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此种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并且已经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实质性侵害;
其次,故意伤害罪的成立需要犯罪嫌疑人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和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也就是说只要达到这两个条件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
在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的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
涉及人身伤害事件的伤势鉴定事务,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在患者病情稳定之后展开实施。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公安机关将在收到报案材料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为受侵害方开具伤势鉴定委托书,申请人应当携带该委托书依照指示前往指定的鉴定机构接受伤势鉴定服务。然而,当涉及到容貌损伤或组织与器官功能障碍时,根据惯例,鉴定工作应当在损伤发生九十天之后才开始。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原始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特别强调的是,必须对可能出现的后期并发症给予明确说明。对于疑似复杂、疑难的伤势,则需等待临床治疗结束或患者病情趋于稳定之后再行展开鉴定。总结而言,伤势鉴定的确切时刻需要依实际伤情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准则进行确定。
关于故意伤害罪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受害者通常难以争取到这方面的权益。 在现行法制环境下以及司法审判实际操作过程中,针对涉及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精神上创伤引发的附带民事诉讼,受案法院一般不予以审理批准。 然而,若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之后,被害人事先单独发起民事诉讼以求得精神损失赔偿,则法院有可能依据具体案情展开深入审查并作出判断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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