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侦查时限有多长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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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诈骗罪的侦查时限并没有明确的限制。 在一般情况下,为了确保案件能够及时侦破,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会超过两个月。 然而,如果案件情况复杂,在两个月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侦查期限。 这样的规定旨在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诈骗罪的侦查时限有多长

一、合同诈骗罪的侦查时限有多长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侦查时限并未固定且明确地予以规制。

通常情况下,针对该类案件进行侦查所需要的羁押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二个月。

然而,对于那些案情错综复杂且随着期限逐渐期满而难以实现调查终结的案件,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延长至一个月。

另外,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苛责的案件,若根据相关规定正式延长期限但仍未能完成侦查终结任务的话,经过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有权要么者批准,要么作出决定,再次延长两个月期限。

最后,如果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在较长时间内无法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批准延期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合同诈骗罪的侦查时限并无固定规制。 通常情况下,为确保案件及时侦破,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然而,若案情复杂,且在两个月内无法完成侦查,可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适当延长侦查期限。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侦查工作的有效进行,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该罪行的犯罪主体既可由自然人实施,亦可以由法人单位实施。

对自然人来说,作为一般的普通主体即可;

对于法人单位或组织而言,任何形式或性质的单位都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此外,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单位,只要满足了相关要件,就可能触犯这一罪名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若行为人非法侵占他人财物为主要意图,通过在签订、履行各类合同过程中的欺骗等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即属“数额较大”范畴),则需要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判处相应的罚金

如若数额达到了“数额巨大”甚至有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出现时,按照法律规定,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公安机关立案标准如何判定

针对合同诈骗罪这一特定犯罪类型,其立案的重要标准主要包罗以下几种典型情节: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之动机,在签署并切实履行合同时期,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两万元及以上。具体而言,这种行为可以表现为:行为人虚构自身或冒充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利用伪造、篡改、失效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在缺乏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通过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使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在收取对方当事人所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之后,行为人选择逃避藏匿;以及采用其他各种手段,从当事人手中骗取财物。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因此立案标准也会相应地有所区别,部分地区可能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涉案金额的标准进行适度调整。

合同诈骗罪的侦查时限并无固定规制。 通常情况下,为确保案件及时侦破,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然而,若案情复杂,且在两个月内无法完成侦查,可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适当延长侦查期限。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侦查工作的有效进行,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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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案件何时可以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请律师辩护;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请律师辩护。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随时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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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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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充侦查需要什么条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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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还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2、公安机关向人民出具建议中止审理案件的函不算是干预司法审判。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刑事优先”,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
(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对本案中止审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常常成为“刑事优先”的依据。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有两个主要司法解释,即1997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及1998年4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98年《规定》)。《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人民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应当中止审理。”范围主要限定在存单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98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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