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所羁押人员会见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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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通常是见不到家属的。这样做主要是为了侦查现行犯罪或者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在这期间会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或者销毁证据,他们通常是不被允许与亲属或者其他人见面的。
刑事拘留所羁押人员会见吗

一、刑事拘留羁押人员会见吗

在涉及到刑事拘留的相关事宜上,被羁押的人员往往无法与家属或其他人士会面。

刑事拘留指的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他们接手处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过程中的特定紧急状况下,对于那些已经被判定为现行犯罪或者有重大嫌疑的人,所采取的暂时性地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在这个刑事拘留的阶段里,由于案件尚处在侦查阶段,为了确保侦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以及避免可能出现的串供销毁证据等不良行为,因此通常情况下并不允许被羁押者与其亲属或他人见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拘留期间,被羁押者通常无法与家属见面。 此措施旨在侦查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暂时剥夺其自由。 为确保侦查顺利,防止串供、销毁证据,被羁押者通常不被允许与亲属或他人会面。

二、刑事拘留后可以取保吗

在此,我们向您展示了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取保候审的详细指南。

在刑事拘留之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同样是有可能得到取保候审的权利的。

具体而言,法律赋予依法设立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权力,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我照料,或是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考虑其嫌疑人、被告人身份时,如果他们被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风险,那么这些人是可以获得取保候审的。

请注意,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详细解读,其中包含了取保候审的多种情形:

(1)可能被判处罚金,管制或者拘役并且不适用独立判断的附加刑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惩罚,但是通过取保候审并不可能导致社会危害性的产生;

(3)凡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主生活,正在孕育或哺乳期孩子的妇女,如果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出现,也同样可以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4)对羁押期限即将到期,案件还未办理完毕,仍然需要取保候审的情况,同样可以进行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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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拘留多长时候请律师

在刑事拘留之后,从公安机关首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或实施特定强制措施的那一刻开始,他们便有权利寻求辩护律师的协助。实际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犯罪嫌疑人和其家人尽可能早期地寻求律师援助。律师的介入越早,就越能迅速地掌握事件的全面信息,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同时也可以从公安机关那里获取关于所涉罪名以及事件相关背景信息,以提供专业性的分析和建议。例如,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此外,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还能协助犯罪嫌疑人应对严格的审讯期,避免由于对法律文件的误解而导致的不利证言形成。并且,律师能够确保侦查机关遵守法定程序,从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总的来说,为了充分利用这个关键时期,应该立即寻求具有资质的律师。

刑事拘留期间,被羁押者通常无法与家属见面。 此措施旨在侦查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暂时剥夺其自由。 为确保侦查顺利,防止串供、销毁证据,被羁押者通常不被允许与亲属或他人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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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刑事拘留是刑事羁押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拘留属于刑事羁押吗
一、刑事拘留是否属于刑事羁押
刑事拘留和刑事羁押是不一样的,刑事拘留不需要经过的批准,而刑事羁押需要经过的批准才能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批复》
一、关于拘留和羁押有无区别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规定,拘留和羁押是有区别的。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羁押则是在人民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
二、关于能否采取拘留(即你们所说的羁押)问题,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既然没有规定人民可以行使拘留的条文,那么,人民在自己的审判实践中,如果对被告人采用拘留,这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因而是违法的。我院在1956年10月17日印发各级人民参酌试行的“各级人民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曾提到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五条规定,采用临时羁押的措施。现在看来,这样规定是不妥当的。请不要在工作中引用。
三、人民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未经逮捕的被告人确有逃跑、湮灭、伪造罪证、继续犯罪等情况,而又确实需要逮捕时,可以决定逮捕,在批准逮捕以前,如果确有必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剥夺被告人的行动自由,以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可以商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对被告人先行拘留。(抄: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
二、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检察院羁押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立案、结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流转和办理,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立案后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第五条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得滥用建议权影响刑事诉讼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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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能否采取拘留(即你们所说的羁押)问题,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既然没有规定人民可以行使拘留的条文,那么,人民在自己的审判实践中,如果对被告人采用拘留,这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因而是违法的。我院在1956年10月17日印发各级人民参酌试行的“各级人民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曾提到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五条规定,采用临时羁押的措施。现在看来,这样规定是不妥当的。请不要在工作中引用。
三、人民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未经逮捕的被告人确有逃跑、湮灭、伪造罪证、继续犯罪等情况,而又确实需要逮捕时,可以决定逮捕,在批准逮捕以前,如果确有必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剥夺被告人的行动自由,以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可以商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对被告人先行拘留。(抄: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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