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过可以当教师么
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手段,非最终对罪犯进行定罪量刑之结果。
在此期间,若经审查终究未能被判有罪,理论上并无任何理由阻止该人投身于教育事业担任教职。
然而,若是最终被判定为有罪,尤其涉及到故意犯罪且需负担刑事责任者,通常情况下将无法获得教师资格;
已获准取得教师资格者,也将被撤销此资格。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条款规定:凡因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而遭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者,均不得获取教师资格;
已成功取得教师资格者,亦将失去这一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临时措施,非定罪量刑的最终结论。 在此期间,若经审判确定无罪,则理论上不应限制其从事教育工作。 因此,被取保候审者在法律上具备担任教职的资格,只要符合教育行业的入职条件,便可投身教育事业。
二、取保候审由什么部门执行,法律如何规定的
对于取保候审的执行,通常由公安机关来负责实施。
取保候审这一制度,具体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内的各个司法机关,对于那些尚未被正式逮捕或是已经被逮捕但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会要求他们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还需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会被羁押或者暂时解除羁押状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由哪个机关负责
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及执行机关,我们需要明确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实际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拥有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力。简要来说,公安机关针对处于侦查环节的事例,具有决定患者适应取保候审措施的权限;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该类事例作出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决策;同时,当事例进入审判环节时,人民法院亦享有此项权利。然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却始终由公安机关负责。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取保候审的实施必须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等情形。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临时措施,非定罪量刑的最终结论。 在此期间,若经审判确定无罪,则理论上不应限制其从事教育工作。 因此,被取保候审者在法律上具备担任教职的资格,只要符合教育行业的入职条件,便可投身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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