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则中规定的“洗钱罪”,系对明知为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却仍然故意予以掩饰、隐匿来源及性质之一系列行为的规制。
洗钱罪的常见实施形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向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账号以便完成收付款项的业务;
采取协助的手段使财产成功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以及有价证券等形式;
借助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来完成资金在不同账户间的流转;
进行跨国界的资产转移;
通过典当、租赁、交易、投资等多种途径,实现犯罪所得及其对应收益的转移与转化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洗钱罪指明知为诈骗犯罪所得,故意掩饰、隐匿其来源及性质。 常见形态包括:提供银行账号收付款、协助财产转化、转账支付结算、跨国资产转移,以及通过典当、租赁、交易、投资等方式转移转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二、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有哪些
在达到诈骗罪的标准时,欺骗行为往往呈现出行为人为受骗方制造某种虚构事实的状况,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常被表述为"行为人编造并掩盖真实事实"。
其中,所谓的“编造事实”代表着行为人捏造一些实际上并不存在或者完全不可能发生的情节。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类由行为人虚拟的事实,不仅可能是整体真相的歪曲,还可能是事实细节的缺失;
同时,这种虚构的事实既可以通过行为人主动提出某种证据来证实,也有可能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证据支持。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诈骗罪中的数额标准是多少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诈骗犯罪所涉及到的金额标准因地域的不同而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差异化。通常情况下,诈骗一方以欺骗手段使另一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若其导致的公私财产损失达到人民币叁仟圆至壹万圆、人民币叁万圆至拾万圆或更甚者高达人民币伍拾万圆及其以上,那么我们可以将之明确地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然而,关于实际执行数额的具体标准,则由各个省级行政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状况进行深入分析研判后,再在此基础上确定适合本地区执行的特定数额标准,这也就是所谓的共同制定。例如,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对“数额较大”的判定标准可能会相应提高。
洗钱罪指明知为诈骗犯罪所得,故意掩饰、隐匿其来源及性质。 常见形态包括:提供银行账号收付款、协助财产转化、转账支付结算、跨国资产转移,以及通过典当、租赁、交易、投资等方式转移转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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