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取保候审有哪些情形
以下为其适用的几种具体情形:
1.若涉嫌案犯面临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处罚的指控,那么由其个人行为所引发的社会影响及危害程度相对较低,故此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司法处理。
2.在另一方面,如涉嫌案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时,也可考虑采纳这一措施。
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良好,无任何犯罪记录,同时具备稳定的居住场所与职业,此类情况便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3.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通过取保候审能够避免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同样可以考虑采用这一措施。
4.最后,当案件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相关调查工作仍未完成,此时为了保证司法程序的顺利推进,也可以考虑对涉嫌案犯实施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常用强制措施,适用于多种情形,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轻刑或拘役,且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等。
二、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
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可能会被判以相对较为轻微刑罚的嫌疑人;
其次是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判决,但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重大危害可能性的人员;
同样,身患严重疾病且无法独立生活,或是处于妊娠期乃至哺乳期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况下,亦可申请取保候审;
最后是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有必要进行取保候审的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适用取保候审的严重疾病有哪些
在刑事事例的取保候审过程中,被确认为严重疾病的范畴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重度传染性疾病,例如艾滋病、开放性肺结核等;严重心血管疾病,比如严重冠心病、急性心肌梗塞等;严重呼吸系统病症,诸如严重呼吸衰竭;以及由严重肾脏病引发的肾功能衰竭等等。然而,具体涉及到的疾病种类及其衡量标准的划定,将会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活动来做出相应调整并予以清晰界定。值得特别关注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否依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并不只是单纯地依赖于疾病这一因素,而须同时结合考量犯罪行为的本质、情节的恶劣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可能面临的刑罚等多方面因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由负责办理该案的执法机构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全面评估与慎重决策。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常用强制措施,适用于多种情形,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轻刑或拘役,且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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