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取保候审”并非一种法律制裁行为。
严格来说,“取保候审”乃是一种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特殊强制性处理手段。
此方式主要用于满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这三大司法机关针对尚未被逮捕或已经被捕却需变更其强制性处理方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调查、起诉与审判的需求。
具体而言,该方法使得上述人员有机会提出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接受法院出具的保证书约束,确保他们在被传唤时能够及时到庭。
此外,这种强制性手段还具备限制(不受囚禁)部分权利或释放其监禁状态的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处罚,用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对未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 它允许相关人员通过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并受法院保证书约束,确保随传随到,同时限制部分自由或解除羁押状态。
二、取保候审不予起诉的有犯罪记录吗
若某案件经过检察院审批并宣告不起诉,则该事件不应存在任何形式的犯罪记录或案底。
所谓案底,乃指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公正审判,并认定被告人确有犯罪事实而做出有罪判决之后所留下的犯罪行为纪录。
在检察院审批过程中,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具备特定法定情形,应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同样道理,若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较为轻微且无需判处刑罚或可免予处罚时,检察院亦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称之为酌定不起诉。
此外,若经检察院审理后发现案件证据不足,但经补证仍无法满足司法要求者,检察院亦将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当被告在取保候审过程中酿成新的罪行时,对其的管辖权限往往遵循一定的规定。按照标准,此类案宗通常归犯罪地点相应的地方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审理。其中,“犯罪地点”的定义包括犯罪行为实施地以及犯罪后果所波及到的地方。在某些情况下,倘若由被告人居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会更加恰当合适,那么也可考虑交由被告人居住地的相关司法机构负责审理。针对新案发的罪行,如果该罪与此前已经被起诉的罪责构成关联关系,那么一般情况下应由先前受理前案的人民法院一次性进行合并审理;反之,倘若新罪与前罪并不相互联系,便应当依据案情独立分开进行审理。在此须特别强调的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内犯下新的罪行,将对被告方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有可能导致原先的取保候审措施被取消,同时还需承担数项罪名的法律责任。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处罚,用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对未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 它允许相关人员通过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并受法院保证书约束,确保随传随到,同时限制部分自由或解除羁押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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