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退赃可以减刑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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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在盗窃案中,当事人主动归还赃物可能会影响减轻处罚的幅度。积极退还赃物表明了悔过的态度,这是酌定减轻情节,也是法定减轻因素之一。如果嫌疑人在一审宣判前主动退还了盗窃所得,司法机构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补偿的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通常可以依法减少基准刑罚的30%或更多,但具体的减轻幅度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盗窃罪退赃可以减刑多少

一、盗窃罪退赃可以减刑多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盗窃案中的当事人主动上交赃物这一行为,将会对最终判决中所适用的减轻处罚幅度产生相应影响。

一般来说,积极退还非法所得体现出犯罪人员对自身行为悔过自新的态度,这种表现将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作为酌定减轻情节得到适当考虑。

退还违法所得属于法定减轻惩罚的因素之一。

当涉案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第一次审理宣判之前就积极向法院返还原先偷盗所得的物资和金钱时,司法机构将结合犯罪的性质以及此类归还行为对于受害者损失的补偿程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据此通常可依法减少基准刑罚的30%或更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八条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依相关法规,盗窃案中当事人主动上交赃物会影响减轻处罚幅度。 积极退还体现悔过,是酌定减轻情节,也是法定减轻因素。 若嫌疑人在一审宣判前积极退还偷盗所得,司法机构会综合犯罪性质、补偿程度等评估,通常可依法减少基准刑罚30%或更少,具体依实际情况而定。

二、盗窃罪退赃可以不坐牢吗

我在此向您详细解答关于盗窃问题的法律知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如果盗窃行为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即使进行了退赃,仍然必须接受法律制裁

然而,退赃的行为对于量刑判决有积极影响,在法律条款中给予了肯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发生盗窃行为时,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罚,同时还可能单独或合并处罚金

而如果涉及到巨额金融财产,则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在严重情况下,甚至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此外还可能面临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的惩罚。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偷窃行为都会被判处盗窃罪。

对于那些多次进行小规模偷盗,由于经济困境而不得不实施行为,以及被逼参与盗窃活动且没有获取任何利益的人员,他们的行为通常不会被定性为盗窃罪,并且在必要时,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偷盗的是自己家人或亲戚的物品,这种状况需要和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严格区分。

按照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此类案件,通常可以不视其为犯罪;

但是,如果确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与社会上的盗窃罪犯有所不同。

根据现行刑法解释,即使盗窃金额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只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中的其中之一,就无需视为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首先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行为;

其次是能够全额赔偿损失的;

再次是能够主动自首并投案的;

最后是受到他人威胁参与盗窃活动,且没有分享犯罪收益或获得的收益较少的;

以及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等。

希望这些信息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罪退赃款能减刑吗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框架下,盗窃罪嫌犯若能够自动积极地归还被盗取的款项,便能被视作可供法院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诸多因素之一。这种及时退还赃款的行为,通常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体现出对自身行为的懊悔与反省,象征着其个人自身的风险指数有所下降。因此,在后续法庭审理和量刑过程中,法官们将会对此类情节给予足够重视并进行全面深入的考量分析。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减刑的具体幅度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仍然需要依据整个事件的实际情况,涵盖盗窃金额的大小、涉案手法的残忍程度,以及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犯罪嫌犯平日里的品行表现等等多方面要素,进而作出全面公正的判断。一般而言,主动且全额退还赃款相较于仅仅部分退还,将有可能得到更为优越的量刑裁决。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无论退赃的积极性如何高涨,也仅能作为判决过程中的参考因素之一,而无法直接确保必定获得大幅度的减刑优惠。

依相关法规,盗窃案中当事人主动上交赃物会影响减轻处罚幅度。 积极退还体现悔过,是酌定减轻情节,也是法定减轻因素。 若嫌疑人在一审宣判前积极退还偷盗所得,司法机构会综合犯罪性质、补偿程度等评估,通常可依法减少基准刑罚30%或更少,具体依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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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退赃是可以减轻刑罚的,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特殊情况下盗窃罪也可以适当的从轻和减轻。
盗窃罪从轻和减轻的情节有哪些
1、退赃、退赔。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2、盗窃罪中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轻处罚。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3、积极赔偿受害人。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4、当庭自愿认罪。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5、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6、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对于初犯、偶犯,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从轻、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动机、手段、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一贯表现等因素也会影响到量刑,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
7、未成年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聋哑人或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0、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1
1、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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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教唆未遂。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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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积极退赃如何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退赃会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会酌情从轻量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要是盗窃罪的犯罪分子能够积极退赃的话,一般会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可能对其从轻处罚。而要是犯罪数额较大,并且情节轻微,又有退赃情节的话,那么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
⑴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⑵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⑷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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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积极退赃能减刑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积极退赃如何减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退赃会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会酌情从轻量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要是盗窃罪的犯罪分子能够积极退赃的话,一般会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可能对其从轻处罚。而要是犯罪数额较大,并且情节轻微,又有退赃情节的话,那么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 ⑴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⑵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 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⑷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关于亲属盗窃罪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如何理解“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要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其中,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犯罪处理。 “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多次盗窃”中的“多次” 在理解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的时候,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其中的“次”?这本不是一个问题,这一点从各种教科书中并没有对其详加讨论就能看出。⑴从字面上看,客观上实施一回盗窃行为,就是一次;实施了两次盗窃行为的,就是两次,其判断,完全可以根据客观行为的个数来加以进行。但是,自从最高人民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将“多次抢劫”中的“多次”理解为“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并明确地指出:“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者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实施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之后,有关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的理解也随之变得复杂起来。 近年来,有关“多次盗窃”中的“次”的理解和判断,我国刑法学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多次盗窃中的“次”,应按照同时同地规则加以认定。所谓同时同地规则,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相对集中的时间和相对固定的地点进行连续犯罪的只能认定为一次犯罪的规定。同时同地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由司法人员凭经验确定。行为人在作案的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地点又相对集中的,即可以认定为作案一次。如行为人在1辆公共汽车上连续扒窃,一连窃得3名乘客的钱包,应认定为盗窃一次;如果行为人在同一个下午连续在3辆不同的公共汽车上行窃,应认定为三次。第二种观点认为,“次”是指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在侵害行为侵害能力范围内针对所有对象的单个侵害行为。按照这种观点,行为人在同一房间内盗窃财物,在将所得财物送回家之后再次返回该房间盗窃的行为,因为前次盗窃和后次盗窃之间存在时间间隔,所以,不是一次盗窃;同样,行为人在一幢楼里连续撬窃了三家居民住宅,因为每户居民住宅且与外界隔绝,不是同一地点,所以,不是“一次盗窃”;拦截过往车辆抢劫的行为,由于需要对每一车辆实施拦截、威胁,搜抢财物,后面拦截抢劫的行为不依赖于前面拦截车辆的行为,因此,每一个拦截车辆的行为都具有性,不是“一次抢劫”。 第三种观点认为,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而完整地实施的一系列连贯的盗窃动作。如在一辆公交车上,犯罪嫌疑人扒窃了甲又接着扒窃乙即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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