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后还能放人么
刑事拘留作为我国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特殊措施,其本质上是为了对现行犯或严重疑似罪犯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暂时性人身限制手段。
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拘留人员并无犯罪行为,或者他们的犯罪事实微不足道、影响极其有限,以致不认为构成犯罪;
或者犯罪行为的追溯时效已经届满;
或者犯罪者受到了国家特赦令而免于刑罚追究;
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告知才有权处理的罪行,但是涉案人未曾被告知或者撤回告知;
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离世等等情况,那么就应该立即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拘留是公安、检察院办案的特殊措施,是对现行犯或重疑犯调查取证时的人身限制。 若查后发现被拘人员无犯罪行为,或犯罪轻微不构成犯罪,或追诉时效届满,或受特赦免刑责,或属告诉才处理但未告知或撤回告知,或嫌疑人、被告人已离世等,应撤销案件释放被拘人员。
二、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有什么
在法律实践中,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
首先,刑事拘留被视为是强制性的,它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实施。
相比之下,司法拘留则分别源自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其次,刑事拘留的权力主体依法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且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
而对于司法拘留,其权力主体依法由人民法院行使,并由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负责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措施被广泛采用,这一措施主要是针对于那些涉嫌从事犯罪活动的疑犯人群,其执行权归属于公安机关。这种手段所体现出的特性是临时性的以及预防性的。而行政拘留则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它主要适用于那些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人,同样也是由公安机关进行裁决和执行。关于这两种措施之间的主要差异,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首先,它们的法律性质存在着显著的区别,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而行政拘留则是一种行政处罚;其次,它们的适用对象也有所不同,刑事拘留主要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而行政拘留则主要针对的是违法行为人;再者,它们的羁押期限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不会超过37天,而行政拘留的期限则通常在15天以内;最后,它们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各有不同,刑事拘留可能会引发刑事诉讼程序,而行政拘留则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惩罚。
刑事拘留是公安、检察院办案的特殊措施,是对现行犯或重疑犯调查取证时的人身限制。 若查后发现被拘人员无犯罪行为,或犯罪轻微不构成犯罪,或追诉时效届满,或受特赦免刑责,或属告诉才处理但未告知或撤回告知,或嫌疑人、被告人已离世等,应撤销案件释放被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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