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引发的人员伤亡事件,往往是因在实施非法拘禁这一犯罪活动的过程中,拘禁措施的不当选用以及各类内在或外在因素的相互作用,直接诱发了被拘禁者生命权受到了损害和剥夺。
例如,在拘押期间,对被拘禁人的食品摄取及水分摄入进行长期的严格限制;
或者采用暴力手段,使被拘禁者的身体遭受严重伤害,进而导致其生命丧失。
再如,将被拘禁者置于极端恶劣且充满风险的环境之中,使得他们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最终走向生命的终结。
值得强调的是,非法拘禁引发的人员死亡,无疑是非法拘禁罪行中的一种严重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中,不当措施如食物、水限制,暴力伤害,或极端环境暴露,直接危及被拘禁者生命,致其伤亡。 此类死亡事件,加重非法拘禁罪行严重性。 简言之,非法拘禁配以恶劣条件,极易导致被拘禁人员伤亡。
二、非法拘禁罪的预备阶段怎么界定
非法拘禁罪,是指在拘禁或其他强制性手段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那么,如何准确地对非法拘禁罪的预备阶段进行界定呢?根据刑法理论,犯罪预备乃是为犯意坚决的犯罪行为所做的准备工作,包括预备工具和创造必要的条件等环节。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非法拘禁罪的预备阶段,即是为实际实施此类犯罪行为而预先筹划并创造条件,或者筹备所需工具的行为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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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拘禁罪的追究年龄规定有哪些
针对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成年人口诀如下:凡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个体,触犯任何罪行均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至于已满十四周岁却低于十六周岁的青少年群体,若他们施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十种重罪,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然而,非法拘禁罪并不包含于这十种罪名之中。换言之,通常情况下,仅当个体年满十六周岁时,其所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方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若在非法拘禁过程中,采用了极其残忍的手段导致受害者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即便尚未达到十六周岁,亦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非法拘禁中,不当措施如食物、水限制,暴力伤害,或极端环境暴露,直接危及被拘禁者生命,致其伤亡。 此类死亡事件,加重非法拘禁罪行严重性。 简言之,非法拘禁配以恶劣条件,极易导致被拘禁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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