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定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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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一般会被认定为犯了非法拘禁罪,除了导致被拘禁者死亡之外,导致被拘禁者受到的伤害是轻伤、重伤的,也会被认定为犯了非法拘禁罪。如果依旧不知道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定罪吗,可以继续查阅此文。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定罪吗?

一、非法拘禁人死亡定罪吗?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一般会被认定为犯了非法拘禁罪,具体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非法拘禁他人怎么赔偿?

非法拘禁导致他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可能需要支付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三、公职人员非法拘禁他人,被拘禁者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吗?

1、公职人员非法拘禁他人,被拘禁者一般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非法拘禁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按照省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造成他人受伤的,还应当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构成伤残的应当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任何人都不得采取非法的方式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否则一旦非法拘禁行为导致被拘禁者死亡,那么一般会被认定为犯了非法拘禁罪。如果对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定罪吗还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问题,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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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涉嫌非法传销,不知道相关的规定是什么,请问一下传销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的
[律师回复] )行为人对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在主观上出于过失
  因该种情况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了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2对于结果加重犯,中外刑法学者存在诸多争议,广义说认为,结果加重犯包括以下类型:基本犯是故意,加重结果也是故意(故意+故意);基本犯是故意,加重结果是过失(故意+过失);基本犯是过失,加重结果是故意(过失+故意);基本犯是过失,加重结果也是过失(过失+过失)。狭义说认为,结果加重犯只有基本犯是故意,加重结果是过失这一种类型。3从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来看,结果加重犯主要包括广义说的第一种类型和第二种类型,即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主观必须出于故意或过失。4
  在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如出于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则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因此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在主观上必须出于过失。
  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亦称无认识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没有预见到,就说明行为人疏忽大意了,所以说行为人负有预见危害结果的义务,这种预见义务要么来源于法律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特定要求,要么来源于法律行为或先行行为。非法拘禁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非法拘禁期间,行为人非法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致使行为人实际上负有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的特定义务,该义务是由行为人先前的非法拘禁行为引起的。所以在实施非法拘禁的过程中,行为人应当考虑到被害人具有发生人身危险性(包括轻微伤、轻伤、重伤或死亡)的可能性。判断能否预见的标准不宜单纯采用主观说或客观说,而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案件具体事实和行为人主观能力综合来判断(即应同时考虑主观说和客观说),比如在非法拘禁期间,被害人因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或脑血栓而死亡,在判断行为人有无过失时,就要考虑行为人是普通人,还是具有一定医学知识的人,现有证据能否证实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患有此类疾病,如果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患有此类疾病,即使作为普通人,也应该知道被害人随时有生命危险,因此行为人主观上就存在过失。再比如在非法拘禁期间,被害人自杀身亡,在判断行为人有无过失时,就要具体分析案情,如果被害人曾有自杀行为而被制止,或者被害人声称要自杀,或者被害人有可能导致自杀的异常举动(比如购买自缢用的绳索)等,则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
  (二)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与行为人的非法拘禁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刑法理论上重大而又敏感的话题,也是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无数中外学者对此倾注了大量的热情与精力,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但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至今在许多问题上仍存在意见分歧。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的联系,并不涉及行为人的主观内容。1它只是研究犯罪犯罪客观要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不是犯罪客观要件的要素。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它包括属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素的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就是狭义的危害结果,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仅指危害行为与狭义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所以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个标尺,这个标尺告诉我们哪些损害事实是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哪些损害事实是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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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非法拘禁致死辩护词怎么写?最好有范本。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了。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之规定,受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案件证据材料,会见并详细询问了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认为,本案还存在以下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在对被告人李某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本案属于事发有因。被告人李某等人非法拘禁受害人汤某的原因是:受害人未按照双方事先约定承担应当承担的债务,被告人李某等人采取不当的措施将受害人汤某拘禁,本案属于典型的事发有因,并非被告人李某等人无故犯罪。本案是因汤某欠债不还而引发的,被告人李某也是在多次催要无果的紧急情况下,来不及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保护,如不及时采取行动实行自救,则事后将很难寻找到汤某,才铤而走险的。这与当前社会普遍缺乏信用有很大关系,如果被害人能诚实守信,及时偿还债务,也不会有今天的案件发生。
2、本案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结果,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虽然在拘禁期间,被告人李某有殴打行为,也是在与被害人激化矛盾后出现的,且殴打行为均控制在必要限度以内,未造成实质性损害后果。对其使用暴力也是为了让被害人不要反抗,促使其家属尽快汇钱。被告人对被害人身造成的损害显著轻微。
3、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李某与被害人是以兄弟相称关系较好的合作伙伴,这次犯罪,实因被告人经济上窘困,他的目的只是要钱,使用暴力并非他的本意。被告人李某无前科,平时表现良好,品行端正。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一直是本本分分、老实巴交的给人打工,也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本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文化程度很低,只有初中文化,对什么是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又一时冲动触犯刑律铸成大错。被告人李某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偶然性,不存在预谋、策划的情节。李某的犯罪是有别与那些累犯、惯犯的。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也给予其从新做人的机会。
4、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不抗拒,不歪曲事实。无论是在公安机关,还是在检察机关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存在隐瞒、虚假。本案证据卷可显示被告人李某始终予以配合办案机关,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表现出了极大的悔罪,非常懊悔,在与我们律师会见时其对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深深悔恨,请求谅解。其称对不起家里的亲人,表示深深的愧疚,被告人李某从始至终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严重性,并作了深刻地反省,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望法庭能够依法酌定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由于本案事发有因,对被害人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结果,社会危害性小。李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且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被告人又具有当庭自愿认罪、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等减轻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量刑幅度可以在6个月左右。在此基础上,法庭还应考虑到,本案有别于盗窃、抢劫等贪利型犯罪,被告人再次犯罪、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为了更有利于被告人改造,保证其家庭唯一的生活来源不致中断,杜绝产生新的社会问题,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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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致人死亡是否属于非法拘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驶致一人以上死亡的,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但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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