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违规履职如何定罪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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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故意伤害他人,可能同时构成渎职和故意伤害的想象竞合犯。在定罪时,需要重点考虑行为的合理性、主观恶意以及伤害后果等因素。如果公职人员违规使用公权力导致他人轻伤以上,将按照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理。
故意伤害罪违规履职如何定罪

一、故意伤害罪违规履职如何定罪

在涉及故意伤害刑事犯罪中,对于因职务行为失范而导致的相关罪名认定,必须结合实际案件进行综合分析。

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有意实施故意伤害行为,那么这种情形将构成渎职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在此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将会重点考察其职务行为的合理性及其主观恶意程度,同时也需关注由此行为所带来的伤害后果。

例如,若犯罪嫌疑人明知故犯地违反相关规定,以公权力为手段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并且受害人因此遭受了轻伤及以上程度的身体损害,那么就应当依据故意伤害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定罪和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职人员执行职务时故意伤害他人,构成渎职与故意伤害的想象竞合犯。 定罪重点在于行为合理性、主观恶意及伤害后果。 若违规使用公权力致人轻伤以上,按故意伤害罪处理。

二、故意伤害罪的法律处罚规定是什么

倘若故意针对他人体形实施侵害行为,则应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之责罚;

若情节严重,致人重伤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若施害行为致使受害人身死或是使用极其残酷的手法导致其重伤并留下严重残疾,那么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严厉惩罚。

然而,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仍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赔偿项目包括什么

对于故意伤害罪,其对应的赔偿项目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费:该项主要涵盖了受伤者在接受诊治过程中所耗费的所有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各项检查费、药品费以及手术费等;

2.护理费:用来补偿伤者因为行动不便或不自主生活所需要他人进行照料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3.误工费:依据伤者的误工期及其个人经济收入状况来进行判断与评估;

4.交通费:主要指的是伤者及其陪同他进行治疗的必要人士在接受医疗服务或者前往医院进行转院治疗时实际产生的交通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费:主要参考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公务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确定;

6.营养费:主要依照伤者的伤残情况并依赖于医疗机构的专业建议来确定;

7.残疾赔偿金:在此种情形下,如果伤者已经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甚至达到了残废等级,就应按照伤残程度及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来对应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该项费用主要针对那些因为伤残导致日常生活出现障碍,需要配置辅助性功能装置的受害者来说;

9.丧葬费:当受害者不幸离世时,为处理其后事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都应该得到赔偿;

10.被扶养人生活费:主要针对于受害人依法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失去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近亲的生活费用;

11.精神损害抚慰金:这笔款项主要根据伤害情节的严重程度、持刀者的主观过错程度等众多因素进行综合性地评定与考虑。

公职人员执行职务时故意伤害他人,构成渎职与故意伤害的想象竞合犯。 定罪重点在于行为合理性、主观恶意及伤害后果。 若违规使用公权力致人轻伤以上,按故意伤害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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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违约时违约金的计算
违约金为当事人违约损害赔偿之预定,]在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其在对方违约时当然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但在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可以基于公平原则而加以适当减少。而守约方是否可以在请求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请求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则需具体讨论。
1、违约金与继续履行之间,守约方一般只能择一而提出请求。如果守约方在请求继续履行的同时,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则可能使守约方获得过分的利益,有违公平。在违约方被判令继续履行了的情况下,对守约方而言,仅是对方履行的时间推迟了,这导致的守约方损失一般不会达到预定的违约金的数额。此时守约方在选择继续履行后,可进一步请求违约方赔偿因迟延履行而导致的损失,这样方可维持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针对迟延履行而设的,则守约方可同时请求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不过,此时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判断,即应基于违约金与迟延履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比较而作出。
2、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可以并存,当违约方违约导致守约方的损失大于约定的违约金时,守约方在请求支付违约金之外,还可要求对未得到补偿的损失予以赔偿,这是违约责任补偿性的体现。
3、违约金与定金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一行使权利。对此,《合同法》第116条有明确的规定。该规定是基于公平的考虑,防止守约方获得过分的利益。
4、违约金与补救措施也不可并用,这同样是基于公平的考虑,因为在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以后,守约方的损失可能明显低于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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