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主观方面有哪些
对于贪污犯罪者而言,他们清楚自身的行为侵害了职业行为的公正性以及对公共财产的权益,即便如此,他们仍渴望这样的结果能够发生。
在心理动机的层面上,贪污犯罪的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情况。
直接故意主要体现在行为人明晰地知道自己借助职务便利所进行的行为将会导致公共财产被非法侵占,并对此抱持着积极的期待态度;
而间接故意则表现为行为人虽然明白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公共财产被非法占有,但是却对这种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犯罪基于故意,旨在非法占有公款,明知侵害公权仍为之。 心理上分直接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明知故犯,期望结果; 间接故意则对结果持放任态度。 简言之,贪污者利用职权,故意非法获取公款,无论积极追求还是放任结果。
二、贪污罪主观构成要件是什么
该犯罪的主观条件要素如下:
从内在意识层面上,行为人必须显示出直接而明确的故意心理状态,同时还要有将公款私自占有的意图和动机。
若国家公务人员借助职权上的有利环境,采用侵吞、盗窃、诈骗或其他不正当方法来占有公共财产的,便构成了贪污这项罪行。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三、贪污罪主观注意什么
贪污犯罪在主观心理层面上主要表现为故意为之,同时带有对公共财产进行非法侵占的企图。首先,被告人必须明确知晓自身的行为已经侵犯到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并且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借由职务便利所实施的每项行为都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其次,当我们讨论到非法占有的意图时,需要进一步判断被告人是否积极地试图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各种行为表现以确定他的主观故意。例如,被告人是否有隐瞒财物去向的行为、是否有逃避调查和追责的举动等等。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判定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时,我们需要有充足的证据作为支撑,而非仅仅依据主观臆断。
贪污犯罪基于故意,旨在非法占有公款,明知侵害公权仍为之。 心理上分直接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明知故犯,期望结果; 间接故意则对结果持放任态度。 简言之,贪污者利用职权,故意非法获取公款,无论积极追求还是放任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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