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这一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本质上并非代表着最后的刑事惩戒。
实际上,若经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等多方机构共同深入揭露并判定有关案件为无罪,或犯罪情节极其轻微并不构成刑事犯罪行为,则在此情况下,该案件不会产生案底记录。
然而,如若经过严谨的司法程序调查后,当事人被判决存在确凿的犯罪行为,那么便切实地构成了案底纪录的形成条件。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取保候审仅仅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无法以此作为判断是否会产生案底纪录的唯一依据,真正决定性的因素在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临时措施,不等于最终刑罚。只有案件最终判定无罪或犯罪情节轻微,才不会留下案底。反之,若有罪判决成立,则形成案底。因此,取保候审不决定案底,案件结果才是关键。
二、取保候审的执行条件有什么
为使犯罪嫌疑人家属能够顺利执行取保候审程序,需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条件:
包括但不仅限于(一)对其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二)若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产生的;
(三)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者,或者是孕妇以及哺乳期内的母亲这些特定群体,采取取保候审也可不引发社会危险性的情况;
(四)如果犯罪嫌疑人家属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亦需采取取保候审的举措。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需要家属签字吗现在怎么办理
关于实施取保候审时是否需要被拘留者家属签字,这取决于具体的犯罪情况和法律规定。一般而言,若是涉案人员或被告人具备独立处理相关手续的经济能力与行为能力,其并不一定需要家属进行协助性签字环节。然而,当涉及到剥夺政治权利、判处罚金及适用于特定对象的附加刑,以及被责令退赃、没收个人财产等事项时,可能需要征得相应亲属的同意或在其陪同下办理。正因如此,在请求取保候审之前,你应当递交正式的书面申请至相关执法机构,详细表述你申请取保候审之原因所在,例如,犯罪情节轻微,有潜力获得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或者是身患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等特殊情况。执法机构将在收到你的申请之后,在一定时间内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若经审查,执法机构批准了你的取保候审申请,那么你就需要提供合适的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保证人,他必须满足一系列特定条件,如拥有稳定的居所和收入来源,并具有足够的能力来履行保证义务等。至于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则需由执法机构根据事例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临时措施,不等于最终刑罚。只有案件最终判定无罪或犯罪情节轻微,才不会留下案底。反之,若有罪判决成立,则形成案底。因此,取保候审不决定案底,案件结果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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