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撤销如何办理的
被取保候审事项的撤销,需依据详细的实际情形进行办理操作。若犯罪侦查活动已完成或明确认定了被取保候审人员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有义务立即解除其取保候审的状态。一般而言,撤销取保候审的程序包括如下几个环节:
首先,由决定实施取保候审的机构根据案件的推进程度以及所掌握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其次,如经审查确认符合撤销条件,则需依法作出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同时向执行机关发出相应通知;
最后,当执行机关接收到上述决定之后,便可解除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强制性限制措施。
值得强调的是,在整个办理流程中,被取保候审人员应积极配合相关机构的工作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1.不应承担刑事惩罚责任者;
2.取保候审期限早已满期;
3.发现在决定采取取保候审之时存在不当之处者;
4.已经被依法逮捕的被告,若存在严重疾病以致无法自理、执行取保候审亦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者;
5.已经被依法逮捕的被告,其案件尚无法按照法律规定在到期前圆满办理完毕者;
6.已经被依法逮捕的被告,其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执行取保候审同样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者;
7.已经被依法逮捕的被告,第一审判机关已判其处以管制或缓刑,且有附加刑,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者;
8.已经被依法逮捕的被告,第二审判机关在审理期间,如果被告被短暂收押的时间已经达到第一审判机关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者;
9.已经被依法逮捕的被告,由于进行司法鉴定导致尚未审理终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已经期满者;
10.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已经死亡。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取保候审原则下的被保障对象,一旦该保障对象不再存在,那么取保候审便失去了存在的基本条件与意义,自然应该立即取消。
11.保证人已经死亡、遭受重伤或者出现其他无法继续维持担保能力的情况。
作为取保候审的必要角色—保证人,其资格的存在必须依赖于其拥有相应的担保能力,倘若无法得到保障能力,那么将无法履行责任,取保候审因此也应适时进行调整。
12.公安机关在经过提请逮捕之后,检察机关却未批准逮捕,因此需要对案件进行复议、复核的关键阶段;
或者是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的决策,同样需要通过复议、复核来解决问题。《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取保候审撤销后怎么办
基于相关法规,在解除取保候审实行之后,通常会出现下列数种不同的情况以及应对策略。假设是由于事件侦查已经完毕,犯罪事实已然清晰明了,并且证据充足可靠,此时即将进入到下一个环节——审查起诉或审判程序之中。在此状况之下,涉案人员应该积极响应并配合司法机关所开展的后续各项工作,同时聘请专业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可能面临的诉讼做好充分的准备。倘若因为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导致取保候审被解除的话,整起事件或许会就此画上句号。然而,仍然需要关注是否存在其他相关的行政处理措施。若是因为取保候审的期限已满而导致解除,并且事件尚未完全结束,有可能会转变为更严格的强制性措施,例如监视居住或是逮捕等方式。对于被解除了取保候审的当事人而言,必须时刻保持与办理事件的执法机构之间的有效沟通,以便及时掌握事件的最新动态以及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总的来说,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中撤销取保候审的具体原因以及事件的发展进度,来采取相应的、合法的应对策略。
撤销取保候审需据实情操作。侦查完成或确认无罪,公安应即解除取保。程序含:审查案件进展与证据,符合条件则依法决定撤销并通知执行机关,后者据此解除强制措施。全程中,被取保人需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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