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到哪接人
当取保候审的期限已满或案件得到了终局处理之后,负责做出该项决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是人民法院将会委派人员,于指定地点迎接被取保候审者及其亲属共同办理相关手续。
值得关注的是,在整个取保候审的过程中,被取保候审者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的允许,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等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人是否保花钱
在争取取保候审时,可选择提交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作为担保条件。
若被保释人士在此过程中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并未蓄意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待取保候审期限结束后,公安机关应无息全额归还其所交纳的保证金。
然而,若某人在遵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依旧故意重新犯案亦或是违反以下要求,公安机关有权没收其所交纳的保证金:
(1)未经负责执行的办案机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所在区域;
(2)若居住地址、工作职务以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发生改变,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向该办案机构进行汇报;
(3)在受到传唤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受审;
(4)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涉证人履行作证义务;
(5)禁止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取保候审期间,律师可履行的职责极为繁多。首先,律师将全神贯注地关注事例的动态进程,时刻保持与办案机构的紧密联系,以便第一时间掌握事例的最新动态和详情。其次,律师会结合不断涌现的新情况及相应证据资料,为当事人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分析以及合理有效的策略建议。再次,律师将密切协助当事人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相关规定,防止因任何违规行为而导致取保候审资格被依法撤销。此外,律师还将积极搜集有利于当事人的各类证据材料,为未来可能进行的辩护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倘若事例的具体情况发生了变化,例如出现了新的证人和证据等,律师将会迅速调整辩护策略和方案,以期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取保候审期满或案件终结后,决定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将派员至指定地点,与被取保候审者及其亲属共同办理终结手续。期间,被取保人须严守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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