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名又被称作“公务侵害罪”,乃指在法人、团体或其它具有组织形式之合法组织中担任特定职务者,利用其职务便利条件,故意将属于该组织的公私财产非法据为自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后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就现行法律而言,对于此罪的认定及量刑准则分别如下:若案件涉及到的涉案金额达到了一定程度(即涉案金额较大),那么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缴纳一定的罚金。而当涉案金额进一步增大时(即涉案金额巨大),则可能面临三年至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至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并且仍需缴纳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职务侵占罪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实体的员工,利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职务便利,将本应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当其获取的非法财物数额达到法定标准时,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
而当其获取的非法财物数额达到了规定的巨额标准时,则将面临至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受到没收全部财产的严厉惩戒。
就保险公司而言,其内部的工作人员若擅自利用职务上的优势,无中生有地虚构尚未真实发生过的保险事件,编造虚假理赔信息以欺瞒保险公司从而骗取保险金归自己私人所有,其行为便按照本法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认定为犯罪。
在此前提下,本罪的主体严格限定为特定类型的主体,既公司、企业或其他代表实体的人员,具体指代三类身份特殊的自然人。
即:
这些董事和监事必需确认自己不具备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他们身为公司的实际决策者,享有相当程度的权力,自然也具备成为本罪主体的资格。
本罪的主观特征在于行为人存有的明确故意,同时还带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实体财物的意图。
这意味着行为人试图在经济层面上对本单位的财物保持占有、受益以至于处分的权力。
然而,不论行为人是否已成功获得或使用这些权利,都不会改变犯罪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刑法职务侵占罪上海怎么判
在上海地区审理职务侵占罪事件中,法院主要根据犯罪涉及金额以及犯罪情节等因素来作出裁决。当犯罪所得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后,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支付罚金作为惩罚。在此类情形下,"数额较大"通常界定为侵占六万元至一百万元人民币之间的财产。而对于侵占金额庞大者,则将面临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不等期限的有期徒刑,同时也需支付相应罚金。"数额巨大"则往往是指侵占金额高达一百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在执行具体刑罚过程中,法院将会全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退赔情况、是否存在自首或立功表现等多方面因素。例如,对那些积极回缴、承认过错且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的被告人,在量刑环节或许能够得到适当宽大处理。然而,倘若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且犯罪嫌疑人事先拒绝认罪服法,那么便有可能受到更严厉的惩处。
"公务侵害罪",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组织财物,数额达法定标准即构成犯罪。量刑依金额递增:较大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巨大者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罚金;特别巨大者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亦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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