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居住地怎么确定
所谓“取保候审”,其居住地通常是指在取保候审期间,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类似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但仍然需要允许他们居住并活动的地方。而这个地点的选择,主要是为了方便对他们的监管以及确保他们能够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确认取保候审居住地时,一般会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是该人员的常规居住地址,亦即其长久以来固定的住所;接着是他或者她的工作场所,如果此工作地点相对稳定且有利于监管,那么就可以将该点作为参考;
最后则是他或者她的直系亲属所在之处,因为有亲人的监督与照料,对于他们的行为规范也能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最终选定的居住地必须要有利于执行取保候审的相关措施,以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们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方便司法机构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二个以上保证人可不可以
在相关法律条例中,对于取保候审方面,明确允许提出者为其指派两位具有相应资格并符合法律要求的保证人。
该等保证人需具备如下各项所需条件:
其次,他们需要拥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以便能够严格履行自己在保障被告人权益的保证义务;
再者,他们应当具有不曾受到警方或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力、人身自由等基本人权的保障;
最后,他们还应确保自身具备稳定的居所以及可靠的收入来源。
关于此种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五十五条规定。
在此条款之中,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设定了以下两项必备职责:
其一,监督被保证者严格遵循法规条例的明确规定;
其二,若察觉被保证者可能产生或已经实际实施违背法规条例的行为,必须立刻向有关执法机构进行汇报。
若保证人未能在得知此类情况后立即采取行动进行举报,那么他将面临罚款处罚,严重者甚至会因此触犯刑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是不是问题不大了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这一措施并不代表着事例潜在问题较小。取保候审,亦称保释,是一项具有特别意义且常用的刑法强制性措施,它通常适用于那些在刑事调查、检察及审判环节中尚未遭逮捕或已被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与审判,司法机关会要求这些人员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还需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按时出庭。然而,被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已经摆脱了羁押场所的束缚,事例的审理工作仍然在持续进行之中。最终的定罪量刑将依据事例的实际情况、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法律的适用性来决定。如果在后续的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充分,那么当事人仍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事例的终结或者罪行的轻微程度。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居住地需便于监管且合规。选择时考虑常住地、稳定工作地及直系亲属处,确保利于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约束行为,便于司法监督,保障其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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