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裁决的过程中,若是缺乏直接证据,那么将之判定为有罪将会颇具挑战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此种情况下定罪就毫无可能。此时,我们需要全面地考量各类间接证据,将其组合成一个完整且有力的证据链,以为证实犯罪事实提供充足的依据。例如,通过多位目击者所作的证词、相应的监控录像资料、被告人口供以及辩护陈述、车辆行驶路径等多种间接证据,使它们彼此相互印证,从而能够消除合理的疑虑,达到确凿而充分地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的程度,这样同样是可以对其进行定罪的。
然而,当仅仅依赖于间接证据进行定罪时,每一项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核实,确保其真实性;
同时,这些证据之间还需保持紧密的联系,共同指向犯罪事实,并且所得出的结论也必须具备唯一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吗
以下是关于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具体阐述:
1.危险犯:
也被称作实害犯或即时犯,这种犯罪主要基于实际损害的可能性进行量刑考量,其基本特征在于犯罪行为可能导致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出现。
举个例子就是,倘若行为人实施的某类危害行为具有产生特定危害结果的危险性,那么当这样的危险状态成为犯罪行为完成的标志时,我们就称之为危险犯。
2.值得注意的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部分当中,为数不少的条款都规定了危险犯,例如火灾罪、破坏交通运输工具罪、暴力危险物品管理罪以及飞行安全罪等等。
这些都是非常典型的危险犯,之所以受到刑事处罚,主要原因在于其使用的犯罪手段具有极高的危险性,或者涉及到极其特殊的财产侵害对象。
3.至于客观角度而言,危险驾驶罪更倾向于是一种行为犯,与危险犯有所区别。
虽然危险犯要求实施危险行为的主体必须导致某种严重后果,但对于危险驾驶罪而言,只要存在危险驾驶行为就已经构成犯罪,无需进一步产生实质性的危害结果。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危险驾驶罪实际上是一种行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判45天怎么算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被判定为有期徒刑或拘役 45 天,通常是理解为拘役 45 天。关于拘役的刑期,是从判决正式开始执行的那一天开始算起;而在判决执行之前,如果已经进行了拘留,那么每拘留一天就可以折抵刑期中的一天。在执行期间内,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个月都有机会回家一到两天;如果参与了劳动改造,还可以考虑适当发放一定的劳动报酬。然而,如果出现了特殊情况,例如在判决之后发现了新的证据,这些新证据足以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存在程序上的违法行为等等,那么可能需要通过再审等法律程序来改变原有的判决结果。但是,如果没有出现上述情况,那么判决生效之后,就应该严格按照判决书的内容,执行拘役 45 天的刑罚。
缺乏直接证据定罪危险驾驶具挑战,但非不可能。需综合间接证据,如目击证词、监控录像、口供等,构建坚实证据链,消除合理怀疑,充分证明罪行。间接证据需严格核实,紧密关联,结论唯一,方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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