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不是有其他罪
刑事拘留并非一项独立罪名,它实际上是国家公安部门及人民检察机构在对自身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进行刑事侦查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临时性的、针对正在实施犯罪或表现出重罪嫌疑者人身自由所实施的强制措施。这种措施通常是由于被拘留者涉嫌触犯刑法规定的某一具体罪行而采取的。
然而,至于被拘留者是否真正犯下了这些罪行,则需通过更深入的刑事调查工作、审查起诉及审判等严格依据法律运作的程序来作出明确判断。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将会全权负责搜集各类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若收集到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拘留者确为嫌疑人,那么公安机关便会将该案作为待审查之诉案件移交给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处理。
然后,经由人民检察机关审核无误并决定对案件提起公诉之后,便会正式向具有司法管辖权限的法院递交刑事诉讼状。
最后,由法院依照详尽的证据链条及法律规定,对被拘留者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处以何种刑罚做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是不是关在看守所
在通常情况下,被刑事拘留者会被送至具有监管性质的场所——即看守所。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其直接受理的事件侦查过程中,若遇法定紧急状况,对于现行罪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所实施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之强制行为。而看守所则是专门拘押依法被逮捕以及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执法机构。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将受到侦查机关依法行使的侦查活动。然而,我们必须明确,刑事拘留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与程序规定,且拘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37 日。倘若您面临此类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立即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详尽的法律解答与建议。
刑事拘留非独立罪名,系公安、检察机构对疑犯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针对犯罪实施中或重罪嫌疑者,限制其自由。罪行判定需经深入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公安搜集证据,确认嫌疑后交检察院审核起诉,法院据证据链及法律裁决犯罪与否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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