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员工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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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员工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将企业财产非法据为己有。如果员工可以管理、调配或轻易接触企业财产,并且借此侵占,比如财务人员私自挪用公款、销售人员夸大业绩骗取奖金等,那么就可能涉嫌该罪。然而,具体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行为和法律构成要件是否相符,而不仅仅取决于职业身份。
职务侵占罪员工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一、职务侵占罪员工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针对职务侵占罪中有关员工性质的判定标准,主要的评判依据是员工本人能否充分运用在其所在企业或组织中的职务影响力,擅自将企业或组织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若是员工在其所承担的工作职责范围之内,具备了对企业或组织财产的管理及调度的潜在权力,抑或是由于其本身职务的特殊性,使得他们能轻易地接触和掌控到企业或组织的财产,并且在此基础上实施了侵占行为,那么他/她便有可能被视为涉嫌触犯职务侵占罪。例如,负责财务运营的员工可以借助管理和运营公司资金的职位优势,未经授权私自挪用公款;又如从事销售业务的员工通过夸大业绩以欺骗手段获取公司奖金等等。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判定而言,并非仅仅看员工的职业身份就能一概而论,更为关键的是他们的具体行为与否符合现行法律对于职务侵占罪这一罪名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能判缓刑

此项法律规定是可行的,但需满足特定条件。

在法院审理职务侵占罪的过程中,除了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是否持认真诚悔过的态度以及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之外,更重要的考量因素在于被侵占财富的归还,以及该行为有否得到受害单位的谅解。

2、缓刑是对原判刑期进行有条件的暂缓执行,缓刑的实施须满足两个必备条件的约束,两者缺一不可,唯有同时符合这两项条件,方可适用缓刑。

关于本罪与贪污罪之间的区别,具体表现在它们的主要构成要件方面有所差异,这也是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最为主要且实质性的差别之处。

本罪的被告人通常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各类组织中的职员。

无论他们身处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亦或是国有企业或其他类型企业,只要他们并非国家公职人员,这些职工皆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被告;

然而,贪污罪的被告则局限于国家公职人员范围内,这其中包括那些在国有企业或其他公司、企业中拥有管理权力且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员,同样也涵盖了那些受到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以代表国有公司、企业形象,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担任管理职责且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职务侵占罪银行行长怎么判

职务侵占罪之量刑,主要依据被侵占财产之价值及犯罪情状之严重性而定。若涉及银行行长犯职务侵占罪之情形,若涉案金额较大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若涉案金额巨大者,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若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其中,“数额较大”通常是指六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数额巨大”则是指一百万元至一千五百万元之间;至于“数额特别巨大”,则是指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然而,具体的判决结果仍需结合行长的认罪态度、退赃情况、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进行全面考量。

职务侵占罪判定核心在于员工是否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企业财产。若员工能管理、调度或轻易接触企业财产并据此侵占,如财务私挪公款、销售夸大业绩骗奖,则涉嫌此罪。但判定需综合考量具体行为与法律构成要件是否吻合,非单一职业身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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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反的是《土地管理法》,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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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这儿问一下大家,侵占罪不告不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有朋友知道不?如果有知道的请给我说一下好不好?
[律师回复] 这位朋友,我来给你回答一下侵占罪不告不理的法律依据吧,不告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包含两层含义,即程序上的“不告不理”和实体上的“不告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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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人民法院的审理,这一点一般很容易理解,但我国的诉讼程序立法尚有一定缺陷。
  如审判监督程序,该程序中规定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这一规定无可非议,因为这一规定仍符合“不告不理”的原则。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则严重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原则。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没有申诉,应视为当事人服从判决。民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然当事人都服从判决,作为居中裁判的人民法院又何必对生效的判决进行再审?即使判决确有错误,但只要当事人服从,就无需再审,因为民事诉讼处理的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有权予以处分(以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道德为前提),法院无需干涉。
  
其次,追加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问题。诉与不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同样,诉谁不诉谁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不能依职权干涉。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原告仅起诉部分义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申请追加其他共同义务人为被告参加诉讼,并要求书写诉状或补充起诉,以便送达给追加的被告。其不同意追加或不补充诉状的,人民法院不宜追加其他义务人为被告,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未明确要求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则不得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
  
二、从实体上看,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应仅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既不应缩小,更不得扩大。
  
首先,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在判决书审理查明适用法律部分要逐条予以阐明,支持还是不支持,态度明确,不能认为请求无理而不予理睬。
  
其次,对于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事项无需审查,更不得在法律文书中作出认定或予以处理。
  总之,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是居中处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以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判,而不得代当事人主张或处分权利。只有摆正这一位置,才能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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