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有什么危险因素
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于接到手中的案件进行深度调查的过程中,如果碰到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紧急情况,就需要对现行犯罪人员或着涉嫌重大罪行的嫌疑人实施暂时性的人身自由剥夺措施,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刑事拘留。这种拘留方式可能引发的潜在风险有以下几点:
首先,它可能对个人的社会声誉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效应,甚至可能导致周围人群对其产生误解与偏见。
其次,由于被刑事拘留,个人的行动自由将受到严格限制,使得他们无法像往常一样正常地投入到工作、学习以及家庭生活之中,这可能会给他们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同时也可能加剧家庭内部的矛盾与冲突。
最后,在刑事拘留的这段时间里,嫌疑人可能会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焦虑情绪,从而对他们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有羁押期限吗
确实存在这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拟诉讼羁押期间最长期限可定为三十七天;
而在面临更严重的法律指控,即逮捕的情况下,其拟诉讼羁押期则需考虑实际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正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构的羁押期限不应超过两个月。
若涉及到案情复杂且期限已满仍然无法完成调查工作的案件,经查实后,承办法院及上级的人民检察院均有权批准延长一个月的羁押期。《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三、刑事拘留有没有追诉期限
刑事拘役本身并未涉及追诉期限概念。众所周知,所谓“追诉期限”,其所要应对的核心对象其实就是刑事犯罪的起诉时效问题。依照常规,当某一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时,那么对该罪的起诉时效即为五年;反之,倘若法定最高刑罚超过五年且不超过十年有期徒刑,则对应的起诉时效便为十年;再者,若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对应的起诉时效便是十五年;至于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情况下,其对应的起诉时效则为二十年。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进行追诉的,则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核准。然而,在此过程中,我们还应注意到,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已受理事件之后,若行为人选择逃避侦查或者审判,那么将不再受制于追诉期限的约束。此外,若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却未能依法立案处理,那么同样也不会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深入调查案件时,遇法律紧急情形,会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犯采取刑事拘留,即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此举风险包括:损害个人声誉,引发误解;限制行动自由,影响工作生活,加剧经济负担与家庭矛盾;以及给嫌疑人带来巨大心理压力,危害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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