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拒赔有哪些因素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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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险公司不赔情形:收费停车场车辆丢失或刮擦、未年检车辆事故、故意碰撞他人车辆、无证驾驶事故、无牌照车辆事故。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有权拒赔。请车主注意防范风险,及时报案。
保险拒赔有哪些因素

一、保险拒赔有哪些因素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无法进行赔付:

首先是在收费停车场所内发生车辆丢失或者刮擦的事件,将不予赔偿;

其次,若是车主所驾驶的车辆未经年检而不幸遭遇事故,同样也不在理赔范围之内;

第三种情况是指故意碰撞他人车辆的行为,保险公司对此类案件通常不会予以赔付;

此外,如果驾驶员没有获得相应的驾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会拒绝赔付;

最后,对于尚未上牌照的车辆,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同样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若车主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赔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拒赔后,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1.对于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保险,无论是何种保险业务,当该类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其所享有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均为两年。这一时间起算的日期应从他们得知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实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2.然而,在涉及到人寿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时,其所享有的诉讼时效期限则有所不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诉讼时效期限为五年,同样是从他们得知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实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敬告广大车主:以下情况,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1)车辆在收费停车场内被盗或受到划伤;2)未经年度检验的车辆发生事故;3)故意碰撞他人车辆导致的损失;4)无证驾驶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5)未挂牌车辆造成的意外伤害。若未能按规定时间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承担相关理赔责任。为了避免潜在的权益受损,请各位车主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并尽快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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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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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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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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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在负责资产重组,有很多的问题,那影响资产重组的因素要怎么办呢?有什么因素呢?
[律师回复] 2016年下半年以来,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趋严,重组特征出现明显的变化,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首先,从总量来看,近两年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次数和金额较2015年回落明显。
  按首次披露日所在年份统计,2016年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包括进行中和完成的重大重组事件,下同)的次数下降明显,由2015年的350次降至247次,重组金额也略有减少。2017年折年计算的重组数量和金额较2016年均明显减少,重组数量由2016年的247次降至193次,金额由
1.01万亿元降至7763亿元。
  把时间拉长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数量和金额在2011年-2015年间呈现快速上升趋势,2015年牛市中,重大资产重组数量和金额达到峰值,分别为350次和
1.03万亿元,如图1所示。
  
其次,从行业来看,近两年来,传媒、电子、通信、医药生物等行业交易活跃度有所下降,纺织服装、化工、机械设备、有色金属、房地产等行业交易活跃度有所提升。
  传媒、电子、通信、医药生物等行业发生的重组事件数占当年重组事件总数的比例低于2015年。TMT行业(传媒、电子、通讯)属于轻资产行业,并购溢价率普遍偏高,面临商誉大幅减值的风险,监管较为严格,因此活跃度有所下降。医药生物行业前几年并购比较火爆,可以重组的标的已经挖掘比较充分,剩下的机会相对较少。
  纺织服装、化工、机械设备、有色金属、房地产等行业近两年发生重组事件数占当年重组事件总数的比例较2015年有所提高。纺织服装、化工、机械设备、有色金属行业交易活跃度的提升与近两年来监管层推进供给侧改革,助力去产能、去库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并购重组政策有关。近两年来,房地产企业高速增长的黄金时代已经结束,行业间横向整合、“大鱼吃小鱼”的合并等并购行为便成为自然选择,因此交易活跃度有所提升。
  将时间范围拉长,2010年1月至2017年11月上市公司共发生1242次重大资产重组事件。如图4所示,按Wind一级行业分类,工业、信息技术、可选消费、材料、医疗保健五个行业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事件的数量相对较多,合计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事件1041次,占比高达8
3.82%。从每次重组事件的平均交易金额来看,金融、公用事业、房地产、能源等资产密集型行业发生的重大资产重组事件平均交易金额较高,而电信服务、信息技术和医疗保健等轻资产运营行业平均交易金额较低。
  第三,从重组目的来看,近两年以买壳上市为目的的重组事件数量大幅下降。
  2015年上市公司发生买壳上市重组事件数量高达31次,2016年和2017年买壳上市重组事件数量分别降至10次和5次。
  将时间范围拉长,上述1242次重大资产重组事件中,以横向整合为目的的重组事件666次,占比高达54%,多元化战略202次,买壳上市122次,垂直整合74次,占比分别为16%、10%、6%。由此可见,重大资产重组以横向并购为主,多元战略厚积薄发。
  业绩变化及其影响因素
  并购重组对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进而影响公司业绩。下面
首先选取有代表性的财务指标对重组前后业绩的变化进行分析,
然后对业绩变化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1、业绩变化分析
  衡量上市公司业绩的财务指标很多,其中,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营业利润率是投资者最常关注的指标。由于每股收益是一个绝对值,不适合进行横向比较,本文选择净资产收益率和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是一个综合性与代表性较强的指标,充分反映了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能够用来衡量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情景。营业利润率是评价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能够体现企业经营活动最基本的获利能力及其竞争力和发展潜力。此外,经营业绩良好的上市公司应该表现出较高的成长性,这里选择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来考量重组后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情况。
  为了考察上市公司实施重组后三年的业绩变化,受重组日期的限制,本文选择2010年-2014年间完成并购且数据值有效的269次重组事件为研究对象,分别计算上述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前一年、重组当年、重组后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的资产收益率、营业利润率、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三个绩效指标的平均值,做成折线图,如图5所示。
  从重组绩效指标的趋势图可以看出:一是净资产收益率、营业利润率、营业收入增长率三个指标均在并购完成当年达到峰值。这可能是重组完成后合并报表所带来的会计数据改善。二是净资产收益率、营业利润率、营业收入增长率三个指标在重组完成后三年内的变化大体一致。其中,净资产收益率与营业利润率呈逐步下降趋势,营业收入增长率在重组后第三年有所回升,但增长并不明显。这主要是由于上市公司在整合过程中会遇到多种问题,很难实现预期的各种协同作用。此外,近几年整体经济下行也对上市公司业绩有一定的影响。三是净资产收益率、营业利润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在重组后三年的指标值均高于重组前,这说明,总体上来讲,2010年-2014年我国上市公司完成的重大资产重组事件是较为成功的。
  
2、业绩变化的影响因素分析
  重组绩效一方面受制于宏观经济、产业生命周期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一方面受并购行业相关性、支付方式、并购溢价率、股权结构、并购规模、重组经验等内部因素所牵制,各因素对企业并购绩效的影响程度也不尽相同。由于资料来源、数据收集等多方面的限制,本文着重分析内部因素对并购绩效的影响。
  本文以上述完成并购且数据值有效的269次重组事件为研究对象,以并购绩效为因变量,分别以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和营业利润率与重组前一年相应指标差额之和的平均值(简称净资产收益率增幅和营业利润率增幅)代入,以并购行业是否相关、支付方式、并购溢价率、重组经验(以重组次数来衡量)、并购规模、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企业性质等因素为自变量,以资产负债率、总资产为控制变量,经逐步回归和统计检验后,发现支付方式、企业性质、交易规模、并购经验、行业相关性5个变量对并购绩效的影响显著,具体结论如下:
  
(1)以股票支付方式完成的重组事件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幅相对较低。这可能有以下原因:一是上市公司在以股票支付方式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往往并未充分考虑重组动机、样本企业和目标资产的整合优化、如何持续经营管理等各方面问题,从而导致所购买的资产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进而影响了上市公司业绩;二是以股票支付完成的重组事件平均溢价较高,对重组后的业绩影响负面。研究样本中,股票支付重组事件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幅仅为0.4%,远低于非股票支付样本(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幅为
10.81%)。
  
(2)非国有企业完成的重组事件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幅相对较高。非国有企业的大股东一般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其管理层的行为目标与股东保持一致,公司一般具有良好的长效激励机制,这都有利于非国有上市公司创造更多的企业价值,从而推动企业并购绩效的提高。研究样本中,非国有企业完成的重组事件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幅为
3.46%,高于国有企业样本(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幅为
2.59%)。
  
(3)交易规模与净资产收益率增幅、营业利润率增幅均正相关。交易规模越大,越容易发挥协同效应,能够降低单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成本,有利于重组绩效提高。研究样本中,交易规模大于20亿元的重组事件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幅为
9.15%,平均营业利润率增幅为
7.13%,均高于交易规模小于20亿元的样本(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幅为0.48%,平均营业利润率增幅为
3.25%)。
  
(4)并购经验与营业利润率增幅正相关。研究样本中,重组次数为两次或两次以上重组事件平均营业利润率增幅为
6.47%,高于重组次数为一次的样本(平均营业利润率增幅为
3.61%)。
  
(5)行业相关性与营业利润率负相关。研究样本中,行业相关性较强的重组事件平均营业利润率增幅为
1.1%,显著低于行业跨度较大的样本(平均营业利润率增幅为
9.96%)。这可能是由于样本上市公司在进行以横向整合和垂直整合为目的行业相关性较强的重组时,原来预期过高,而在后期整合过程中企业文化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磨合得不太顺利,效益没有增加,成本反而增加了;而在进行以买壳上市、业务转型为目的行业跨度较大的重组时,上市公司把原本低效的资产甩掉后,重新发展新的业务,进而达到转型的目的,重组后业绩增长明显。
  值得进一步说明的是,“行业相关性与营业利润率负相关”是基于2010年-2014年样本所得出的结论。实际上,横向整合和垂直整合对并购绩效的影响在2016年6月重大资产重组事件审核趋严后才体现出来。选取2010年1月-2016年5月和2016年6月-2017年11月两个时间段进行研究,计算完成重大资产重组事件的股票在首次公告日前10天至后100天相对于沪深300指数(351
8.487, -4
1.99, -
1.18%)(351
8.4867, -4
1.99, -
1.18%)的区间涨跌幅并进行排序。聚焦涨跌幅前30的公司,2010年1月-2016年5月,涨幅前30股票中4
6.67%为买壳上市、业务转型的企业,横向整合和垂直整合的股票占比为2
6.66%;2016年6月以来涨幅前30股票中,买壳上市、业务转型的标的只占1
3.33%,而横向整合和垂直整合的股票占比高达4
6.67%,这说明并购重组对个股行情的催化,2016年6月后已从行业跨度较大的并购向产业链整合转变。
  上述指标中,对并购绩效影响最大的是交易规模,
其次为行业相关性,再次为企业性质。根据指标对并购绩效的影响强弱,选取交易规模大于20亿元、行业跨度较大的非国企重组样本,共计29家上市公司,其中有20家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增幅和营业利润率增幅均大于0,如表1所示,其在首次披露日至重组完成后三年内股价平均涨幅高达20
9.01%。
  在交易规模小于20亿元、行业相关性较强的国企重组样本中,选择重组完成后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增幅和营业利润率增幅均小于0的上市公司4家,其在首次披露日至重组完成后三年内股价平均涨幅为7
4.36%,远小于前述20家上市公司股价涨幅。
  由此可见,重组绩效的好坏对股价的影响程度显著不同。重组绩效与股价相关性是一个较大的课题,限于文章的篇幅,在后续的文章中再进行探讨,下面只对重组对股价的影响做总体分析。
  超额收益率分析
  2010年1月至2017年11月所发生的1242次重大资产重组事件中,有1036次处于完成状态。以上述1036次重大资产重组事件为样本,分别从短期和中长期两个层面来分析重大资产重组对股价的影响。
  
1、短期超额收益率
  短期超额收益率是指重大资产重组事件首次公告日公布前10天至后100天(均指交易日,下同)的股票涨跌幅减去同期沪深300指数的涨跌幅。
  并购重组公司的平均短期超额收益率为3
4.77%,这说明由于市场的憧憬和预期,并购重组在短期内会刺激股价上涨,存在一定的投资机会。短期超额收益率有如下特征:一是正超额收益率出现的次数要多一些,正超额收益个数占总样本的比例为6
6.89%。二是正超额收益率高于负超额收益率的绝对值。超额收益率的最大值、上四分位数分别高于最小值、下四分位数的绝对值。这说明如果对以往的重大资产重组事件进行投资,获取超额收益率的次数可能只比损失的次数稍多,但获利的程度却很可能要大于损失的程度。
  
2、中长期超额收益率
  中长期超额收益率指事件公布前10日至公布后一年、两年、三年的涨跌幅分别减去同期沪深300指数的涨跌幅。
  在更长的一段时间内去分析重大资产重组的超额收益,首次公告日前10天至公布后一年、公布后两年、公布后三年的平均涨幅分别为5
3.40%、7
5.56%和8
9.77%,正超额收益率样本数占比分别为70.95%、7
5.95%、7
2.97%。说明从中长期来看,并购重组存在一定的投资机会,投资获得正超额收益率的概率较短期也有所提高。此外,与短期超额收益率一样,一年后、两年后、三年后的正超额收益率也高于负超额收益率的绝对值,超额收益率的最大值、上四分位数也分别高于最小值、下四分位数的绝对值。
  总结
  本文通过对上市公司2010年以来发生的重大资产重组事件进行研究,得到以下结论:
  
1、非股票支付要比股票支付的并购绩效高。支付方式不仅直接影响并购绩效,还会通过影响公司的成长机会、筹资能力、控制权结构等间接影响并购绩效。上市公司在进行并购重组交易时需要综合考虑自身财务状况和市场环境,不能盲目使用股票支付。
  
2、行业相关性与并购绩效负相关。这说明行业相关性较强的并购事件整合效果欠佳。没有成功的整合,财务协同、经营管理协同都很难以实现,进而影响并购绩效。因此,上市公司在完成重组事件后,需要对并购资产进行企业文化、组织、战略、人员等多个方面的整合。
  
3、并购经验与并购绩效正相关。上市公司在进行并购重组交易时,应该与经验丰富的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合作。
  
4、交易规模与并购绩效正相关。此外,非国有上市公司并购绩效高于国有企业。
  
5、重大资产重组带来的短期超额收益率有如下特征:一是正超额收益率出现的次数要多一些。二是正超额收益率高于负超额收益率的绝对值。投资者如果对以往的重大资产重组事件进行投资,获取短期超额收益率的次数可能只比损失的次数稍多,但获利的程度却很可能要大于损失的程度。此外,从中长期来看,并购重组也存在一定的投资机会,投资获得正超额收益率的概率较短期也有所提高。
以上是影响资产重组的因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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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债务现在准备对外融资出去了,现在债务融资有一定的期限,债务融资期限为因素是什么样子的法律因素呢?
[律师回复] 企业债务融资风险产生于企业的债务融资行为。企业债务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商业信用等方式筹集企业所需资金的行为。
债务融资是一把双刃剑,对于企业来说有利有弊。债务融资给企业带来的好处主要包括 :
(1)有效降低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主要体现在债务融资率的资金成本低于权益资本筹 资的资金成本,以及企业通过债务融资可以使实际负担的债务利息低于其向投资者支付的股 息。
(2)给投资者带来“财务杠杆效应”。即当企业资产总收益率大于债务融资利率时, 债务融资可以提高投资者的收益率。
(3)可以迅速筹集资金,弥补企业内部资金不足。债 务融资相对于其它融资方式来说,手续较为简单,资金到位也比较快,可以迅速解决企业资 金困难。
(4)有利于企业控制权的保持。债务融资不具有股权稀释的作用,通常债务人无 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对企业经营活动不具有表决权,也无对企业利润和留存收益 的享有权,有利于保持现有股东控制企业的能力。
债务融资的缺点主要包括:
(1)增加企业的支付风险。企业进行债务融资必须保证投 资收益高于资金成本,否则,将出现收不抵支甚至会发生亏损。
(2)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 影响资金的周转。表现在企业债务融资的利息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同时,如果债务融资还 款期限比较集中的话,短期内企业必须筹集巨额资金还债,这会影响当期企业资金的周转和使 用。
(3)过度负债会降低企业的再筹资能力,甚至会危及到企业的生存能力。企业一旦债 务过度,会使筹资风险急剧增大,任何一个企业经营上的问题,都会导致企业进行债务清偿 ,甚至破产倒闭。
(4)长期债务融资一般具有使用和时间上的限制。在长期借款的筹资方 式下,银行为保证贷的安全性,对借款的使用附加了很多约束性条款,这些条款在一定意义上限制了企业自主调配与运用资金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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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拒绝理赔原因有哪些
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是车险不赔的: 1、驾驶人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2、当事人是醉酒之后驾车的; 3、驾驶人无证驾驶或者将车借给无证的人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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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劳动合同中“特殊情况”具体怎么解释?是外力不可抗拒的因素么、
[律师回复] 如何理解、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要解决理解问题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中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这里的“客观情况”通俗地讲就是出现了“特殊情况”。二是企业在经营上客观存在严重困难考察适用情势变更条款要结合《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来理解。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非是用人单位经营上的存在严重困难,因为只有在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够减员增效或者减资创效。上述“特殊情况”必须是企业真实遭遇的,事实上客观存在,不能是企业捏造的事实。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战略转移使整个部门被撤销、岗位不再存在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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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因素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飞机天气因素取消退票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天气原因造成航班取消,想坐飞机可以坐其他航班,想坐其他交通工具的办理退票。需要注意的是: 1、特价机票(指航空公司推出的特殊优惠票价。特价机票有很多限制条件,但较便宜,一般情况下特价机票折扣都低于3折) 不能改签,取消航班全额退款。 退票程序:旅客应及时找机场值机等有关部门办理退票手续或请他们在机票上签字、盖章并说明情况,旅客持盖章的机票去原购票点办理全额退票,退票无时间限制,可先出行回来再退; 2、打折机票(指旅客购买的是航空公司推出一定折扣的票价,允许进行改签和退票,一年内有效)。 如因飞机故障、天气恶劣等造成航班取消,可以退票或改签。 退票程序:旅客应找机场值机等部门办理退票手续或请他们在机票上签字、盖章并说明情况,旅客持盖章的机票去原购票点办理全额退票。 改签程序:乘客可以直接在机场进行改签。 《关于改进民航票务服务工作的通知》 (二)航空公司要合理确定客票退改签收费标准,退票费不得高于客票的实际销售价格。要制定机票退改签收费“阶梯费率”,即根据不同票价水平和时间节点等,设定合理的梯次收费标准,不能简单规定特价机票一律不得退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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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拒赔退货原因有哪些
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约并免除赔偿责任。若事故已发生,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伪造、篡改证据或夸大损失,保险公司对虚报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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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现在有一个人然后工费料给我吗我是种橘子的结果然后她就从合同里面漏了一点然后现在我造成大量赔偿,合同欺骗如何处理主要构成要素有哪些因素影响?
[律师回复] 无论是合同的民事欺诈还是合同的刑事欺诈都是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和刑法关于合同欺诈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规定,在问题发生时,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协商解除,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种补救措施有其局限性,欺诈方往往予以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当采取其他措施。
2、不予履行。不予履行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方有欺诈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为欺诈性的无效合同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发货,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财产无法返还。
3、中止履行。中止履行适用于被欺骗诈方已经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发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当暂时停止履行。
4、请求合同管理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被欺诈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这中发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的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且双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协议的,可以提请合同管理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仲裁委员会对合同进行审查,确认该欺诈性合同为无效合同。
5、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被欺诈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发现合同属于欺诈性的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且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欺诈性的合同无效。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对方有欺诈嫌疑的,要及时起诉;在起诉前做好充分准备,包括收集证据、写好起诉状等;在发现欺诈方可能处分或转移已经履行的财产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6、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合同欺诈的案件有许多都是触犯刑律的,欺诈方应负刑事责任。在发现欺诈方隐匿财产不能履行或欺诈方潜逃之后,被欺诈方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并积极提供各种线索,收集有关合同欺诈的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速侦破合同欺诈案件,以挽回因合同欺骗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无论遇到怎样的合同纠纷,正确的去处理、解决才是最好的办法,否则的话只会让自己遭受更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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