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刑事拘留后什么程序
通常,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将会遵循以下严谨的法律程序:
首先,检察院需在拘留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展开讯问工作。若经调查核实,发现不应实施拘留,则应立即解除拘留,并向被拘留人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其次,检察院将对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以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其进行逮捕。如确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而针对涉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严重情节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限最长可延长至三十日。
最后,倘若检察院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须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员,且需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检察院。对于仍需进一步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标准的嫌疑人,检察院有权依法依规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检察院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首先,关于人民检察院关于拘留的决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若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意图自杀或逃避司法追究,以及存在毁灭罪证或串供风险的情形下,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做出拘留决定;
其二,若是在人民检察院已作出拘留决定之后,发现不应给予拘留的情况,应及时予以释放。
其次,对于人民检察院做出的拘留决定,应向同级公安机关传送相关法律文书及案件背景介绍,同时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资料,以方便公安部门进行执行工作。
如有需要,人民检察院亦可协助公安机关完成此次拘留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若拘留完毕后,应立即将涉案人员送往指定的看守所进行关押,并确保关押时间控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
最后,若在拘留期间发现不适合继续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即时返还其人身自由;
而针对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者,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那些已经拘留但需要继续进行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若决定不予以逮捕,则应该及时对其采取其他的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三、检察院刑事拘留期限规定多久执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对于经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办而受理的事例,若其中涉及到被拘押之人,且合规机关认为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者,则应当于法定期间内做出相应决定,此期间应自初次羁押之时起计算,通常不得超过 14 天;针对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存在特殊情形的情况,决定逮捕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37 天。刑事拘留,作为一项临时性且具有国家强制性的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稳妥并顺利展开。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当检察院决定是否继续延长羁押期限时,将会全面且细致地考量事例本身的深度及复杂性,以及其所涉及到的证据搜集状况等客观要素。若拘留期限届满仍未能得到批准实施逮捕的话,那么负责执行拘留工作的公安机关就应立即解除对被拘留之人的剥夺自由权,同时出具相应的释放文书作为凭证。
检察院拘留嫌疑人后,24小时内讯问,不当即释并通知。随后深入审查,必要时三日内提请批捕,可延1-4天,重大案可延至30日。不批捕则公安立释并通报。需续侦且符合条件的,检察院可取保或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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