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哪个机关管
刑事拘留这一司法程序通常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共同拟定并执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实施拘留行动,具体条件如下: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在筹备阶段进行犯罪,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时、犯罪行为结束后立即被察觉;当被害人或在场目击者明确指出其为罪犯时;在犯罪现场或其住所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过程中;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可能性;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不明;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而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或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况,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则应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是不是违法行为
刑事拘留行为本身并非违法之举。换言之,刑事拘留乃公权力机关针对特定事件,如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有权直接接收的,在侦破过程中,遭遇特定紧急状况并针对现行犯或是重大可疑分子采取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之法制化措施。此种拘禁行为作为一种刑事限制工具,其根本宗旨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稳健进行。然而,刑事拘留的执行必须合乎法规与严谨的法定程序及条件,若公安部门或检察院未能依循这些规制,譬如无合法授权或超期羁押等情况出现,便可能构成违法治安行为,相关负责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刑事拘留本身具备法理性,关键在于施行该措施者能否严格遵循法律规章。
刑事拘留由公安与检察院协同执行,针对现行犯、重嫌犯。条件包括:犯罪筹备、现场被指认、证据确凿、企图逃避、证据操控风险、身份不明或重大嫌疑。检察院受理案件时,若符合《刑诉法》相关规定,决定拘留,由公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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