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具有犯罪前科。取保候审作为一项特殊的刑事诉讼制度设计,旨在为尚未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或是在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人身自由保障,以便使其更好地接受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调查、审理以及判决。这一举措在法律层面上,仅仅是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而实施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而非最终的刑事处罚决定。换言之,只有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经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且该判决已正式生效时,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相应的犯罪记录,即所谓的“犯罪前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时间是否属于服刑期
在排除服刑时间因素外,我国施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早已明确规定,所谓“取保候审”乃司法机关采取的一种特定刑事强制性措施,通常由公共安全部门来负责实施与监督。这表明,“取保候审”并非我们常理解释中的刑罚种类,而更主要地服务于预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脱法律追究,保证相关执法程序如刑事调查、公诉以及审判得以按进度顺利进行等方面的功能。至于“服刑期间”,这主要是对已被定罪判刑之人的执法管理范畴,涉及刑罚分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等。由于“取保候审”本身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刑罚,因此在计算服刑时间时可不将其纳入考虑范围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判决前因受刑羁押所度过的时光,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都应算作服刑期间的一部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取保候审算时间吗
关于取保候审期限的计算,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其上限为十二个月,这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最长时间。在此期间内,被取保候审人员(即我们通常所称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义务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若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则需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等等。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出现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那么已缴纳的保证金将面临部分或全部没收的风险,同时还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深刻的书面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新的保证人,甚至可能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直至最终决定是否对其实施逮捕。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负责办理事例的司法机关应立即解除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
取保候审非犯罪前科,系刑事诉讼中保障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临时措施,便于其参与调查、审理。此措施旨在案件顺利进行,非最终刑罚。仅当法院判定有罪且判决生效,方形成犯罪记录即“犯罪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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