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恐动车罪行的监禁期在特定情况下得以施行缓刑。总体而言,若所犯之事情程度较轻,罪犯具有懊悔之意且无重大再度犯罪之风险,抑或其给予所居地区并未产生显著不良影响,则可考虑予以缓刑。
然而,需强调的是,倘若犯罪嫌疑人曾有酒后驾车违法记录、严重超速行驶或载客过量等恶劣行为,亦或是引发了一些交通意外及其潜在危害,那么实行缓刑的可能性便可能相应地降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危险驾驶罪证据的内容是什么
倘若涉及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其证据的构成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需要有足以明确行为人应负责任能力的证据;
其次,必须提供能够证明行为者带有主观故意倾向的确凿证据;
最后,用实证来证实行为人人实施了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驾驶行为。
所谓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肆意狂奔竞赛,情节恶劣;
或者沉溺于酒精考验,酒精含量过高而驾车;
被雇佣从事校车或客运服务工作,却严重超负荷承载乘客,甚至远远超出相关法规所设定的时速上限;
违反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监管规定,强行运输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厦门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福建省厦门市地区,对危险驾驶罪进行量刑的规范和评判,往往需要结合多种复杂因素来进行判断,如被检测者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其所驾驶的车辆类属以及是否存在诸如从重或者从轻的其他相关情节等等。对于那些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80毫克每100毫升以上,且仍然冒险驾驶机动车辆者,他们将面临法律的严肃惩处,通常是判处拘役,同时还须缴纳相应的罚金。然而,如果行为人在驾驶过程中有追逐竞驶,情节特别恶劣的表现;或者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者,严重地超过了预定的乘客承载限额,甚至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以及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则,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威胁到公共安全等情况,那么他们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但是,如果行为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等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或者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并且愿意承认自己的罪行并接受法律的制裁,那么他们可能会得到适当程度的宽大处理。总的来说,具体的量刑结果需要全面考虑整个事件的所有情况,然后由当地法院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公正的判决。
涉恐动车罪行在特定条件下可缓刑,如罪行较轻、罪犯悔过且无再犯风险,且对社区影响小。但若有酒驾、严重超速、超载等前科或引发交通事故及其潜在危险,缓刑可能性将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