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现列举如下不能被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情况:
首先,在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的情况下,如果因为无法预测及抗拒的自然灾害,比如突然爆发的泥石流或地震等现象引发交通事故,那么这种情况就不应当被视为犯罪;
其次,如果驾驶员的驾驶行为严格遵循了交通规则,然而由于其他人员的故意行为而导致事故发生,那么这也不应被视为犯罪;
最后,如果事故造成的损害程度非常轻微,并没有达到交通肇事罪所设定的定罪标准,那么同样也不应被视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哪些情形不允许起诉离婚
一、以下情况之一均不得申请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1.若女方正处于孕期、生育后一年之内或终止妊娠后未满六个月,而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并未能提供法院认可具有启动诉讼程序必要性的特殊事由;
2.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圆满解决问题,且无任何新的情况或理由作为支持重新提起投诉的依据,但在同一期限届满后六个月之内再次提出的诉求;
3.原告曾主动撤回诉讼申请,且无其他新的情况及足够充分的理由作为支撑,但在撤诉后六个月内又提出相同申诉请求的情况;
4.已经以撤诉处理的婚姻纠纷案件,同样无任何新的事实和理由,在相同时间内再次提出申诉的情况。
二、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之规定,女方在孕期、生育后一年内以及终止妊娠后未满六个月的特定时期内,男方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启动离婚诉讼程序;然而,当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倡议,或者经由法院认定确有必要依法受理男方提出离婚的诉求时,则不受上述禁止性规定的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哪些情形不给律师会见
在一般的情况下,倘若出现下列状况之一,便可能导致律师无法进行会见:1. 事例本身与国家保密事项有所关联,倘若在事例的调查初期并未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那么律师将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会见。2.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存在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看守所有权暂时停止安排其与律师之间的会面。3. 如果律师的会见可能对事例的调查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可能引发串供或者销毁证据等问题,那么在得到侦查机关的许可后,可以适当限制律师的会见权。然而,我们必须要强调的是,对于限制律师会见的行为,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严格的程序规范,绝不能随意剥夺犯罪嫌疑人获取律师援助的基本权益。
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情形:一、遵守交规时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如泥石流、地震所致事故;二、严守交规下,因他人故意行为导致事故;三、事故损害轻微,未达定罪标准。以上均不应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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