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诉讼案涉取保候审问题往往并不常见。取保候审这一制度主要运用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而在医疗争议事件中,倘若牵扯进了可能构成相关刑事罪名,例如医疗失误罪行等情况下,那么只要满足取保候审的要求,便可提出相应的申请。
然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严格设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次,预计将面临着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处罚,但如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却不会对其自身或社会造成危险性的;
第三种情形则相对特殊,包括身患重症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者,或是正处于孕期,或为哺乳期的准妈妈们,同样也需确保采取取保候审举措后不会引发任何社会安全威胁;
最后一类情形是,在被拘留期限即将届满之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因而必需实行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医疗纠纷可能需要哪些证据
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所需证据主要涵盖了以下三个重要方面:
证实患者实际接受诊疗服务和产生相应医疗不良后果之真实性的证据;
以及对医疗不良后果造成之实实在在损失或危害的程度进行量化的证据。
例如,医患双方所涉及的挂号证明文件、正式收取费用的收据凭证、门诊病历、住院记载、体温记录、医生写立的处方药单、各类检查报告(包括验血、拍片等)、医学电子成像检查资料、针对部分特殊检查项目的知情同意书、授权同意书、手术治疗相关的书面同意书以及手术和麻醉经过记录、常规的病理审定资料、护理服务过程的详细记录、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最终评估报告等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三、医疗纠纷可以起诉吗
医疗纠纷事例是完全可以采取法律诉讼手段进行维权的。如果在诊疗过程中,病人认为医疗提供者和医护人员在操作中有明显失当行为,从而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那么这种情况下,寻求法律诉讼是最有效的解决方式之一。然而,在提起诉讼之先,务必仔细搜集并妥善保存所有可能导致胜诉的关键证据,例如诊治病历记录、医疗费用详单以及各类检查报告等等。此外,还必须明确诉讼对象,也就是具体负责的医疗机构。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医疗鉴定程序,以便确定医疗机构的过失程度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关联性。假如经过鉴定证实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失且已对病人造成实质性的伤害,那么病人便有权利向该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请求,其中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等。然而,诉讼流程相对较为繁琐,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决定提起诉讼之前,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以便为您量身打造更为科学合理的诉讼策略。
医疗诉讼中取保候审不常见,多用于刑事案件。若医疗争议涉刑责如失误罪行,符合条件可申请。条件严苛:判管束、拘役或附加刑;判有期以上但取保无危险;重病自理难、孕哺期妇女且取保不危及社会;拘留期满案未结需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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