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取保候审后自由了吗
解除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获得完全的人身自由。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其解除原因可能因案情不同而有所差异。若因案件已侦查完毕并确认当事人无罪,亦或是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而予以解除,这往往意味着当事人将不再面临刑事指控,从而基本上恢复了人身自由。
然而,倘若由于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届满,或者需要对强制措施进行调整而解除取保候审,此时案件尚处于调查或审判阶段,当事人仍然需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工作,因此不能被视为完全恢复了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为了准确理解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与条件,我们需要深入探究取保候审制度的实质含义、实施目的及其真正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制定的各项规定,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共有五大刑事诉讼程序性强制措施可供选用,这些强制措施涵盖了拘传、监视居住及取保候审等多种方式,同时也包含了拘留以及逮捕等其他诉讼程序。从表面上看,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性强制措施得以确定,同时实施永久性最长不能超过十二个月。其主要职责便是在一定程度上以及特定时间范围内,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实行临时限制,从而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有序推进。由此引出的结论就是,一旦刑事诉讼已经圆满结束或无必要继续进行,那么取保候审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自然应予以解除,这类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范畴:首先是,取保候审的期限已达上限且侦查机关未能将案件提交至检察部门进行审查起诉;其次,侦查工作全部竣工后,侦查机关依法作出不再将案件提交给检察机构审查起诉的决定;再者,经过严格审查,人民检察院给出不起诉的判决;最后,在正式审判环节,人民法院作出无罪裁决。尽管取保候审并非正式刑罚,却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构成了限制,在大部分公众心目中仍被视为不利于个人声誉的因素。因此,当出现上述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时,都应当立即终止取保候审。若司法机关在此种情况下理应解除束缚而未能履行职责,当事人有权向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司法部门提出解封申请。总的来说,我相信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我们所提供的指导会为您提供有用的信息。感谢您的阅读并期待为您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解除取保候审要到公安局吗
关于解除取保候审所需前往的部门,这种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一般的情况下,若该项取保候审措施是由公安机关做出的,那么按照常规程序,我们只需要向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即可完成解除工作。
然而,当事例已经被移交至检察院或法院,且取保候审的决定也是由检察院或法院作出的话,此时,我们便应该向这些负责机构提交解除取保候审的申请。
总的来说,解除取保候审的具体操作方法及接受申请的具体机构,都取决于当初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具体机关以及当前事例所处的不同审理阶段。
解除取保候审不意味完全自由恢复。其依据案情而定,若因无罪或免责解除,基本恢复自由。但若因期限到或强制措施调整而解,案件仍处调查审判中,当事人需配合司法工作,故非完全自由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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