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恶意透支信用卡,即是指持卡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相关法律所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消费,且在被发卡银行正式书面催收两次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违法行为。这种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有可能会触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信用卡诈骗罪。例如,持卡者明知自己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偿还透支的款项,却依然大量透支,肆无忌惮地挥霍这些资金;又如,持卡者在透支消费后选择逃逸,更改联系方式,以此躲避银行的催收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什么算恶意透支信用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
凡出现以下任一情况者,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后,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以两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倘若犯罪金额庞大或者涉及其他严重情节,可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倘若数额惊人或者涉及其他异常严重情节,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罚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甚至被处以没收财产:
首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通过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行为。
其次,滥用已过期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
再次,未经授权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最后,恶意透支。
在此之前,所谓的“恶意透支”,特指那些持有信用卡的人士意图非法占有信用卡中的资金,在规定额度或规定时间内连续透支,然而即使经发卡银行多次催促仍拒绝偿还。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循本法则中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量刑处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什么算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行为
恶意透支乃是指,持有信用账户者为达成非法占有的意图,对信用卡的支取数额超出法定上限或超过既定的期限进行实质性的支配和控制,且在发卡银行实施两次有效催收之后,经过长达三个月之久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信用卡诈骗行为则涵盖了诸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来获取信用卡;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上述所述的恶意透支等多种情况。对于是否构成恶意透支的判定,需要全面考虑持卡人的透支金额、透支后的具体表现(例如是否故意躲避催收)以及其还款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果持卡人明知自身无足够的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或者肆意挥霍透支所得的资金,同样无法偿还;甚至在透支之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以此逃避银行的催收等行为,均有可能被视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进而被判定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信用卡,指持卡人非法占有为目的,超限额或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书面催收后超三月不还,构成违法,或触犯信用卡诈骗罪。如明知无力偿还仍大额透支挥霍,或透支后逃逸避债,均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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