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期限过了,还能问单位民事赔偿吗
在工伤认定期限已经过期的背景下,要想依照工伤补偿的法律规定寻求补偿是相对较为困难的,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建议您尽可能地与用人单位协商以争取民事赔偿。
然而,在这样的情况下,您可能需要面对诸多挑战以及不可预知的风险。若用人单位对于导致工伤事故负有责任,例如未能提供足够安全的工作环境等等,那么您或许仍有一定的胜诉可能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认定期间离职可以吗
在进行工伤认定的过程中,员工离职是完全可行的,并不会对工伤认定的结果产生任何负面影响。
然而,我们强烈建议您在事故最终确认之前,先完成全部的劳动能力评定程序。
除了伤残给付的相关待遇之外,您还有可能享受到额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认定期间社保由谁负责
于工伤鉴定进行之时,员工福利保障费用的支付责任必应且须依然由雇主单位承担。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规条文,雇主单位有责任必须自使用工人之日起算起的第30个自然日之内,亲自为他们的所属员工向社会保险专责管理机构提出社会保险登记的申请。
在工伤鉴定过程中,雇主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停止为员工支付社会保险费用。
倘若雇主单位未能按照规定准时、全额地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的话,那么便会被社会保险费用收缴机关给予相应的命令,要求他们在规定期限内保证完全缴清或作出相应的补充,并且在欠缴费的日期开始计算后,按每日数百分之五的比例逐步增加滞纳金;如果逾期仍然没有缴纳完毕,那么将会由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对欠缴金额处以一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
总而言之,在工伤鉴定期间,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义务是由雇主单位来承担的。
工伤认定期限已过,依法获赔难上加难。但建议积极与雇主协商,争取民事赔偿。此路或布满挑战与未知风险。若雇主确有过失,如安全环境不达标,您仍存胜诉希望。务必权衡利弊,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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