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规定和规定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准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平等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彼此间的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利。
第二,侧重子女及女方权益的理念,在进行财产划分时,需适度关注子女与女方的利益诉求。
第三,有利于生产发展以及日常生活便利性的原则,在衡量财产的可用性与满足双方个性化需要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第四,过错责任原则,若某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行为,如重婚、家庭暴力等,则无过错方有权获得更多的财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什么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那些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将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其次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收益,包括投资收益;
第三则是基于知识产权的各项收益;
第四是由继承或接收赠与而来的财产,但需排除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仅归属单方的财产;
第五是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而取得的收益;
第六类财产涉及到男女双方向婚前及婚后所得的各种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另外,男女双方也有权决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与婚前财产共同拥有或部分共享。
在作出这类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
至于属于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资产及其婚前财产的约定,其对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制约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产生的纠纷,最为常见的四种案由如下:第一类是指在婚姻关系持续过程中,有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并被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面对此予以否认而引发的纷争;第二类则是离婚诉讼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关于某一方主张的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尚待厘清的争议;第三类遵照夫妻双方对于共同经营所产生之债务属性及范围存在分歧而展开的纷争;最后一类是指涉及其某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担之债务,而另一方对此债务的性质或者金额持有异议而矛盾激化的纠纷。在判定某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我们通常会考虑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否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等多重因素。与此同时,相关证据的搜集以及认定对于事例的最终裁决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夫妻共同财产分配遵循四大原则:平等原则,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同等处分权;倾斜保护子女与女方利益,考虑其需求;促进生产与生活便利,确保财产效用最大化;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方(如重婚、家暴)应减少财产份无过错方得更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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