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要做些什么准备
取保候审乃是一项刑事法律制度下采取的羁押强制措施。在申请取保候审时,通常需精心筹备并切实遵循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首先,必须递交书面形式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明确阐述申请取保候审的具体缘由,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健康状况堪忧、涉案罪行相对轻微等。
其次,可能还需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人,其应具备稳定的居所及经济来源,以确保有足够的能力履行担保义务;而保证金的额度则需依据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与确定。除此之外,申请人还须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的各项调查与审理工作,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区等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期间允许去外地吗
取保候审,乃是中国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一种特殊刑事司法强制手段。
该手段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行动,对于那些尚未遭受逮捕或者已被逮捕但需要更换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施行。
此举的目的在于防范这些人士逃避调查、起诉和审判,为此,他们将被要求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且必须签署保证书,以确保能够随时听候传唤,不得有任何逃避之意。
此外,司法机关也会对这些人士实施非羁押性或者暂缓羁押的措施。
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他们是可以去外地的,不过这需要得到具体执行机构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一般传唤几次不到会逮捕
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接到传唤却并未以适当理由进行出庭的情况下,通常会面临着第二次传唤后仍未能按时到庭而引发的逮捕法律后果。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措施,被取保人需要承担起遵守相关规定及义务的责任,这其中便包含了随时接受传唤的规定。然而,传唤次数的多寡并不构成绝对性的判断依据,而需根据事例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要素进行综合性分析与评估。如果犯罪嫌疑人恶意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即便未曾出现过两次以上的传唤不到庭现象,依然存在着被立即逮捕的可能性。因此,被取保候审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
取保候审为刑事法律制度下的羁押措施。申请时需准备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说明缘由如健康不佳、罪行轻微等。可能还需担保人或保证金,担保人需稳定居所和经济来源,保证金根据案情确定。申请人需配合调查,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如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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