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即使涉及职务侵占行为,只要涉案金额不足六万元,一般情况下都不会被认定为犯罪。然而,尽管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门槛,但当事人仍然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或者在其所在单位内接受纪律处分。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此类案件的最终裁决,必须要全面考虑到各种情节因素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包括哪些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性,追溯到立法历程,可以发现职务侵占罪是从贪污罪中分立出来的,尽管与贪污罪存在显著差异,但在以下几个方面仍然具有独特之处:
首先,主体要件方面有所区别。
本罪主要针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相关人员;
其次,犯罪行为存在显著的不同。
本罪表现为利用职业或岗位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举动;
而贪污罪则是指利用职务优势,非法侵吞、盗窃和骗取公共财产的行为。
再次,犯罪对象有所区分。
本罪的涉案财物必须在自身职责权限范围之内,或者是工作范畴内经营管理的本单位财产,既可以是公共资产,亦或是私人财富;
反观贪污罪,其犯罪客体只能为公共财产。
最后,法定刑罚方面存在差异。
虽然本罪最高法定刑期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相比之下,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则可至死刑。《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职务侵占罪的合作伙伴有哪些
针对“职务侵占罪中是否存在‘合作伙伴’的说法”这一问题,一般的观点认为并不存在这样的提法。职务侵占罪,全称“职务侵占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之一。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且金额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可以明确指出,这些事件中的主要当事人往往都是实施了侵占行为的公司、企业或单位的雇员。如果存在某些人明知他人正在进行职务侵占行为却依然选择提供协助,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人。然而,这种表述并不是我们所说的“合作伙伴”,而是法律层面上的共同犯罪人。按照法律的界定,共同犯罪人可进一步划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三类,具体的认定则需根据相关证据作出裁决。总的来说,看待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并非在于其“合作伙伴”的概念,而是行为者所实施的侵犯行为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即使涉及职务侵占行为,只要涉案金额不足六万元,一般情况下都不会被认定为犯罪。然而,尽管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门槛,但当事人仍然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或者在其所在单位内接受纪律处分。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此类案件的最终裁决,必须要全面考虑到各种情节因素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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