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物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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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物证可不少。车辆及其行驶证这些资料,直接指向肇事车辆。现场痕迹,比如刹车印、碰撞导致的物品损坏或位移,这些都是物证。遗留物品,像是车辆零部件残片、遇难者携带的物品,也属于物证。监控录像,包括道路监控和行车记录仪视频,是重要的物证。要是涉及酒驾或毒驾,肇事者的血液检测结果也能作为物证。
交通肇事罪的物证有哪些

一、交通肇事罪物证有哪些

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可能会出现多种类型的物证,譬如:

首先,肇事车辆作为直接的证据对象,其自身受损害的程度以及车辆的行驶证等相关文件资料都将成为重要的证据。

其次,现场留下的痕迹,例如明显的刹车印记及碰撞所导致的物品破损或者位移等情况也可视为物证。再者,事故发生现场的遗留物品,例如车辆零部件残片、遇难者身上携带之物,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物证。另外,监控录像也是重要的物证来源,比如道路旁的监控设备所拍摄下的画面以及行车记录仪记载的视频信息。此外,如果案件中涉及到酒后驾车或者吸食毒品驾车的行为,对肇事者血液进行检测所得出的结果也可以充当物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法院应当怎么量刑

“交通肇事罪”乃指违反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并在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后,导致他人重伤甚至丧命或使国家集体以及个人的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犯罪行为

对于犯此罪行者,具体的量刑标准具体分述如下:

首先,如果犯罪行为人给他人带来的伤害为重伤或者造成了他人的死亡,或者其行为对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所带来的损失极为重大,那么他们将会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待遇。

其次,如果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该犯罪行为人在肇事后选择逃逸或者由于其行为表现过于恶劣,从而使得交通状况更加恶化,那么他们将要接受的处罚为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

最后,如果犯罪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最终导致了另一位无辜生命的丧失,那么他们将不得不面对更为严厉的惩罚——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能不能开车

若因交通肇事罪而受判刑罚,则在规定的时间内,通常是无法继续驾驶车辆的。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的驾照将有可能被依法吊销,倘若驾照尚未在相应的期限内到期,例如驾照被取消两年,那么在这两年期间,驾驶员将不得再从事任何形式的驾车活动。然而,当驾照的吊销期限届满之后,驾驶员如能成功通过考试并获得新的驾照,便可恢复驾驶资格。至于驾驶员是否能够再次驾车,以及何时能够恢复驾驶资格,这主要取决于法院的最终判决以及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到此种情况的驾驶员,我们强烈建议您密切关注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与要求,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物证多样。肇事车辆及其行驶证等资料为直接证据。现场痕迹如刹车印记、碰撞导致的物品破损或位移等为物证。遗留物品如车辆零部件残片、遇难者携带物也为物证。监控录像,包括道路监控和行车记录仪视频,为重要物证。涉及酒驾或毒驾时,肇事者血液检测结果亦可作为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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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立案标准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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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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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由于危险物品本身所固有的高度危险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一旦使用、管理不当,就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上述危险物品,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发了一系列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如《民用爆炸品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置保护条例》、《核材料管理条例》、《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关于搬运危险物品的几项办法》和《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上述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就危险物品的范围、种类以及其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等都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这一客观特征时,必须严格依照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才能作出正确的认定。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就有可能构成本罪,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即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
2、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上述危险物品的过程中。
生产危险物品,是指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如制造雷管、炸药等;储存危险物品,是指从事危险物品的保管放置工作;运输危险物品,是指从事把危险物品由甲地运往乙地的运输搬送工作;使用危险物品,是指将危险物品用于实际的生产与生活中,如使用敌敌畏杀虫等。虽然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不同过程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有以下具体情形,在生产方面,表现为不按规定要求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防潮、避雷、防静电、操作等安全设施,如厂房、生产设备不符合防火、防爆规定而擅自生产爆炸易燃物品;在储存方面,表现为不按规定设人管理,不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如不依性能分类等安全规定存放货物;在运输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规定,将客货混装不按规定分运、分卸、不限速行驶,货物的容器和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不按规定选送押运员或押运员擅离职守;在使用方面,表现为不按规定的剂量、范围、方法使用或者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等。行为人只有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其他场合发生与危险物品有关的重大事故,则不构成本罪。
3、必须因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这是构成本罪的结果条件。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如果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如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则以其他犯罪论处。所谓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必须是由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引起的,即两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确定行为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如果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不是由于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的,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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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本身则既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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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的划定,只有在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假如在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的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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