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算不算在刑期之内

最新修订 | 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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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不是刑期的构成部分,而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确保嫌疑人或被告不会逃避司法监管,并非刑罚的执行。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者需要遵守规定,例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随时传唤随时到案。但由于他们没有被实际羁押,因此不能将取保候审期折算为已经服刑的期限。
取保候审算不算在刑期之内

一、取保候审算不算在刑期之内

关于是否将取保候审纳入刑期之内的问题,这里可以明确指出,取保候审并非刑期的组成部分。实际上,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其主要功能在于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会逃离司法场所和社区监管,并不代表已经完成了任何形式的刑罚执行。在实践操作中,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以及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赴回应诉地点等等。

然而,由于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未实际被羁押,因此无法将这段时间视为已服刑期进行折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要注意什么

1.要求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的行为应以能够有效约束所涉取保候审者避免妨碍或逃避刑事诉讼程序为主导原则进行。

2.关于要求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的事宜,需要经过严格的核查审批后,上报县级及以上级别的公安部门负责人批准执行。

3.若需要求犯罪嫌疑人缴纳较高数额的保证金,则须经地市级乃至省级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批准方可实施。

4.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同时一次性缴清。

5.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须由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亲属、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组织向公安机关指定的专门银行账户缴纳。

请注意,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警务人员不得有截留、坐支、挪用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侵占行为。

6.公安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之前,应明确告知其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特别是违反规定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并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详细标注。

7.对于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针对不同违规行为促使其诚恳认错、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担保人、或者转而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申请人民检察院对其实施逮捕等各类应对举措。《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算不算违法记录

取保候审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违法记录。取得保释可以理解为一种针对特定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刑事法律上的管制措施,该措施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权益,以便于对事例进行刑事调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工作。其性质属于刑事手段而非刑事罚则。在此必须明确指出,取保候审并非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终裁决,而是一个中间阶段的法律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有权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以确保他们不会逃避或干扰刑事调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并且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出庭。然而,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被判定无罪,或者虽然被判定有罪但是却获得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那么这些情况均无法被视为存在违法记录。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由法院判决确认有罪且需承担刑事责任时,才会正式留下违法犯罪记录

取保候审非刑期构成,系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旨在确保嫌疑人或被告不逃避司法监管,非刑罚执行。其间,被取保者需严守规定,如未经批准不离居地、随传随到。但鉴于其未被实际羁押,故不可将取保候审期折抵为已服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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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只是一个强制措施而已,大家不要认为取保候审结束后就可以从轻处罚或者不处罚了,这个一般是在缓刑中才会出现的,那么取保候审结束后,还有什么程序呢?
1、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本案构成犯罪,仍然会将材料移送到检察院审查。当然侦查终结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刑罚处罚的,也可以不移送;审查后,认为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刑罚处罚的,也可以不移送。
2、如果检察院认为本案构成犯罪,仍然会至,由具体来定罪量刑,所以取保候审后,并不是就没有问题了。相反,大多数情况下,案件仍在进行中,很大一部分犯罪嫌疑人最终还是会被判处刑罚,甚至判处实刑。
所以,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应该重视案件后期的走向,对审查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审判的情况进行跟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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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第八十四条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由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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