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在工资总额里发放是合法的,只要双方的约定没有违反《劳动法》或者是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当然是合法的行为,关于加班费,单位可以和员工协商,从总额里面一次性支付给员工,当然合法有效。
加班的工资他是按照平时的基本工资来进行一个合理的倍数乘以的,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自不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工资总额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二、加班费是按总工资标准计算吗?
加班费一般不是按照总工资标准计算的,要准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二)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如果劳动者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被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加点的,那么该用人单位就需要按照法定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来计算出具体的加班工资数额,并且在法定的期限或者是约定的期限内向劳动者支付,如果不支付的话,劳动者可以采取法律的方法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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