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认定问题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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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法中,诈骗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他们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来骗取财产,比如编造身份信息、项目来获取他人信任,从而实施诈骗。网络、电话和合同诈骗都属于这一类。在审理案件时,要综合考虑欺诈手段、取财方式和事后态度等因素,确保准确判定。
诈骗罪的认定问题有哪些

一、诈骗罪的认定问题有哪些

刑事法律领域中,对于诈骗罪进行认定的关键在于判断其行为是否是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并且是通过虚构事实或掩盖真相的方式,从而夺得数额较大的公共或私人财产。举个例子,犯罪分子可能会故布疑阵,编造虚假身份信息和项目题材,以此来骗取他人的信任并赚取不义之财。无论是广为人知的网络诈骗、电话诈骗,还是隐蔽性较强的合同诈骗等形式,都属于此类犯罪活动的范畴。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会全面地分析行为人所采用的欺诈手段、他获取财物的方式,以及他们在事成后的实际表现与态度等多方面的因素,力争做出最准确的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诈骗犯罪的定义和鉴定标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基本层面进行探讨:

首先,关于诈骗罪的客体要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主要侵犯对象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够通过诈骗等方式去侵犯他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权益,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其次,在客观要件方面,诈骗罪的表现形式通常包括两种手段:

一种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手法,来获取他人的信任并骗取对方财物;

另一种则是采取欺诈手段,诱使受害者非自愿地将自身所有或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转让给行凶者,或者主动放弃自己对财产的控制权,甚至放弃要求行凶者返还所侵占财产的权力。

尽管诈骗手段多种多样,但是概括而言不外乎两种类型。

其三,关于诈骗罪的主体,通常为普通民众,只要年满十六岁并具有承担刑事责任权利,基本上都有作案资格。

结合刑法规则,无论是谁,只要符合这些条件,都可以成为诈骗罪的主体,绝不会因为个人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别。

最后,在主观要件方面,该犯罪行为的动机必须是故意的,而且还需满足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这个唯一的目的性要求。

换言之,如果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就不可能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诈骗罪的判定并不仅仅限于从单一的层面进行判断,而是需要从多个角度和层次深入研究分析,才能得出准确无误的结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诈骗罪的认定金额是多少钱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关于诈骗罪的认定金额标准因地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而存在差异性。通常而言,若诈骗行为使得公共财产或者公民个人财产的价值达到人民币3000元至10000元及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及以上以及500,000元及以上的程度,应分别视为刑法第266条所定义的“数额较大违法行为”、“数额巨大犯罪行为”和“数额特别巨大严重犯罪行径”。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由于各个地理区域自身的实际经济状况的独特性,部分地区在执行上述相关标准时可能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例如,在社会经济发展较为成熟与繁荣的地区,可能对“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进行适度的上调。在处理具体的诈骗事例过程中,除了关注涉案金额这一关键要素外,还需要结合受害人受骗时采取的手法、情节的严重性、诈骗行为产生的恶劣后果等诸多因素进行全面综合地评估与裁量,进而决定是否定罪判刑以及相应的惩处力度。

在刑事法律中,诈骗罪认定关键是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手段骗取财产。如编造身份信息、项目骗信任。网络、电话、合同诈骗均属此类。审理案件时,综合考虑欺诈手段、取财方式、事后态度等因素,确保准确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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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诈骗罪的认定问题有哪些
诈骗罪是常见的犯罪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区分诈骗罪与其他类型的诈骗罪的区别。其实,只要掌握了诈骗罪怎么认定就能很好对其进行判断。下面律图小编为您解答诈骗罪怎么认定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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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认定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也可能是有的借款人故意编造谎言,自己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等。据此,要看行为人在取得贷款后,应综合评判,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的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贷款到期不能按约定偿还,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正确区分本罪与借款经济纠纷的界限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在认定“贷款诈骗罪”时,应特别注意本罪与借贷经济纠纷的区别。也就是说,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行为。在这里就要较为准确地把握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为己有的目的。 第三,致使他人所欠自己的债务不能如期回收,是否积极地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约定的用途,如果事实如此,尽管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但仍未全部还清,,行为人对此是否已经十分清楚。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之后,也不宜简单地认定为贷款诈骗,不能把贷款到期不还简单地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因为,而应当以民事借贷纠纷进行处理。 第二,贷款到期不还可能有多种原因: 第一,在发生贷款到期不还的结果时,要看行为人申请贷款时:有的可能是因为经营不善,还要看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是否有积极偿还的表现,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努力偿还贷款,管理不当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到期的贷款;有的可能是因为市场行情发生了重大意外变化,从而自己也就随之缺乏了偿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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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认定“贷款诈骗罪”时,应特别注意本罪与借贷经济纠纷的区别。也就是说,不能把贷款到期不还简单地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因为,贷款到期不还可能有多种原因:有的可能是因为经营不善,管理不当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到期的贷款有的可能是因为市场行情发生了重大意外变化,致使他人所欠自己的债务不能如期回收,从而自己也就随之缺乏了偿还能力也可能是有的借款人故意编造谎言、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等。
据此,正确区分本罪与借款经济纠纷的界限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在发生贷款到期不还的结果时,要看行为人申请贷款时,自己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已经十分清楚。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之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的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贷款到期不能按约定偿还,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当以民事借贷纠纷进行处理。

二,要看行为人在取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地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约定的用途,如果事实如此,尽管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行为。在这里就要较为准确地把握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为己有的目的。

三,还要看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是否有积极偿还的表现,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努力偿还贷款,但仍未全部还清,也不宜简单地认定为贷款诈骗,应综合评判。
诈骗罪,认定贷款诈骗罪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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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致使他人所欠自己的债务不能如期回收,是否积极地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约定的用途,如果事实如此,尽管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但仍未全部还清,,行为人对此是否已经十分清楚。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之后,也不宜简单地认定为贷款诈骗,不能把贷款到期不还简单地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因为,而应当以民事借贷纠纷进行处理。
第二,贷款到期不还可能有多种原因:
第一,在发生贷款到期不还的结果时,要看行为人申请贷款时:有的可能是因为经营不善,还要看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是否有积极偿还的表现,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努力偿还贷款,管理不当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到期的贷款;有的可能是因为市场行情发生了重大意外变化,从而自己也就随之缺乏了偿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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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发生贷款到期不还的结果时,要看行为人申请贷款时,自己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已经十分清楚。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之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的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贷款到期不能按约定偿还,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当以民事借贷纠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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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 【律师处理民事诉讼类案件分类如下: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财产纠纷-抚养权纠纷-起草离婚协议书-,债务纠纷-起诉追债-发律师函-发催款函,各类合同相关的纠纷诉讼,劳动纠纷-拖欠工资-工伤赔偿-恶意辞退,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诉讼赔偿-责任认定不服复议申请书起草】【律师处理刑事诉讼类案件分类如下:电信诈骗,人身损害赔偿-故意伤人,强奸-卖淫嫖娼,聚众赌博,买卖国家机关公文,买卖银行卡,贩卖毒品-吸毒-运输毒品。】
贷款诈骗罪如何认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认定“贷款诈骗罪”时,应特别注意本罪与借贷经济纠纷的区别。也就是说,不能把贷款到期不还简单地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因为,贷款到期不还可能有多种原因:有的可能是因为经营不善,管理不当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到期的贷款有的可能是因为市场行情发生了重大意外变化,致使他人所欠自己的债务不能如期回收,从而自己也就随之缺乏了偿还能力也可能是有的借款人故意编造谎言、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等。
据此,正确区分本罪与借款经济纠纷的界限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在发生贷款到期不还的结果时,要看行为人申请贷款时,自己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已经十分清楚。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之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的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贷款到期不能按约定偿还,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当以民事借贷纠纷进行处理。
第二,要看行为人在取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地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约定的用途,如果事实如此,尽管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行为。在这里就要较为准确地把握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为己有的目的。
第三,还要看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是否有积极偿还的表现,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努力偿还贷款,但仍未全部还清,也不宜简单地认定为贷款诈骗,应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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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侦查都会问哪些问题
诈骗案件侦查的核心问题主要包括:1.嫌疑人的个人资料,如姓名、身份证及联系方式等;2.深入调查嫌疑人的背景资料,包括前科记录、社交关系等;3.搜集证实诈骗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例如合同、收据、借款凭条等,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些问题对于案件侦破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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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刚刚接触会计行业的小文员,虽然刚刚拿到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但是我还是想多了解一下与自己业务有关方面的知识,我在工作中会接触很多票据,之前看了一篇新闻是有关票据诈骗罪的,所以想问问,票据诈骗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想了解票据诈骗罪如何认定,请您详细参考下面的内容,望采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
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已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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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一朋友因为刚毕业出来,工作,所以对于个人应该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问题。
[律师回复] 在认定合同诈骗罪与非罪还要注意以下几点:利用合同进行欺诈,行为人的目的一是想占有对方财物;二是利用合同来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如果前两者行为人心理状态一直保持不变,其结果一是承担合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二是承担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但在实际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发展变化的。随着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变化,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就会发生变化。行为人开始以欺骗方法想占有对方财物,随后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如全面履行合同,行为人将有利可图而履行合同,此情况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消失,其承担的是相应的民事责任。另一种情况行为人主观上想占有对方财物,但由于害怕刑事追究,又积极创造条件履行了合同义务,其刑事责任被免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采取欺骗手段签订合同,但主观上没有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只是想签订合同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但随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行为人的意识发生变化,其主观上已不在取得一定经济利益为目的,而是铤而走险,主观上想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诈骗罪如何认定诈骗罪怎么认定诈骗人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罪的认定,诈骗未遂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构成诈骗罪的条件有哪些,诈骗未遂如何认定 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诈骗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未遂如何认定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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