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离婚后孩子归谁

最新修订 |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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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可没那么简单。得综合考虑好多因素,像年龄、父母的抚养能力,还有孩子自己的意愿。两周岁以下一般都是妈妈来养,两周岁以上要是达不成协议,法院会根据儿童利益来裁决。八周岁以上的孩子,他的意愿也得尊重。
双方离婚后孩子归谁

一、双方离婚后孩子归谁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往往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全面考虑,包括但不限于孩子的年纪、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条件以及孩子的个人意愿等等。若孩子尚未达到两周岁,则一般情况下应优先考虑由母亲亲自抚养;而对于已经年满两周岁的孩子,如若双方无法就抚养权问题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将会依据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做出裁决;当孩子年满八周岁时,法院将充分尊重并考虑他们的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双方离婚后孩子怎么判

夫妻在结束婚姻关系之后,孩子的抚养问题通常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裁决:

首先,对于年龄不满两周岁的儿童,法律通常倾向于将他们判归母亲抚养。

这是因为不满两周岁的儿童尚处于哺育阶段,为了保障他们能够健康地生长发育,往往需要由母亲来陪伴照顾;

其次,当两个及以上孩子的年龄已满两周岁时,法官会优先考虑母亲的抚养条件。

至于年长的儿童,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提出要作为监护人抚养他们,都会被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有能力履行这项责任,并且主要依据家庭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素质、生活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再者,如遇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产生分歧,则审理过程中会充分如果夫妻双方能就轮流抚养孩子达成共识,这也是可以接受的方案(具体条件将参考双方真诚的扶养协议或在法院的积极引导下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双方离婚后抚养费怎么给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的抚养费用支付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首先,抚养费的具体金额需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求程度以及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力以及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综合考量。对于具备稳定工资收入的家长来说,他们需要承担每月总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子女的抚养费,这个比例一般控制在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之间;而对于那些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家庭而言,抚养费的金额就在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的基础上,合理评估并参照上述比例来确定。

其次,抚养费应当按照固定周期进行支付,即每月或者每周进行一次支付;但是在特定的场合下,例如在某种紧急情况下,对抚养费进行一次性的支付并非不可取。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抚养费的支付并非一成不变,一旦出现某些特定情况,比如未成年子女生病需要医疗开支,或者未成年子女就读于高收费学校,这些都可能导致现行抚养费用无法满足未成年子女的现实需求,此时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就得到保障,他们有权向法院申请提高抚养费。最后,作为抚养费支付方的家长,一旦出现特殊情形,如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或者手中经济压力过大,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此时他们同样有权向法院提出减少抚养费的数额的申请。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需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如年龄、父母抚养能力和孩子意愿。两周岁以下通常由母亲抚养,两周岁以上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将基于儿童利益裁决。八周岁以上孩子的意愿将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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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一般的做法是,
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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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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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提讼,有判决。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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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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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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