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多久可以申请执行异议

最新修订 |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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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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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若有一方未履行其义务,对方有权在裁决生效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确保裁决内容得以实施。此机制旨在保障劳动纠纷解决的有效性,促使双方遵守法律裁决,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多久可以申请执行异议

一、劳动仲裁多久可以申请执行异议

当劳动仲裁裁决正式生效之后,倘若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严格按照裁决内容履行其义务的话,则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交申请以强制执行该裁决。一般来说,该项申请应当在裁决生效之日起的两年之内完成。

然而,在执行过程当中,若当事人发现执行行动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就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劳动仲裁多久开庭

关于劳动仲裁的流程稍作解释。

通常情况下,劳动仲裁会在收到仲裁请求25天之内进行开庭审理

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接收到您的仲裁申请后,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交付给被申请人

此后,被申请人有十天的时间来完成辩诉状的编制和提交,紧接着,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接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状后,同样需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答辩书副本,这样就会花费总共二十多天的时间。

直到收到答辩书副本以后,我们才能启动下一步的程序,也就是说开庭审理。

请注意,劳动仲裁委员会通常应当在收到仲裁请求之日起45天内完成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

另外,从受理仲裁申请到安排开庭这段时间共计45天,减去上述仅消耗在发送答辩书副本上的二十天,那么实际开庭日期应该是在收到仲裁请求后的第25天。

希望以上信息能让您有所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一个不能少吗

关于劳动仲裁机构对相关事件不予审理的问题,其裁定往往不仅取决于单一之因素,而是综合考量多种情况后得出的结论。以下是较为普遍认可且构成不予审理的主要原因:超越法定仲裁期限,不符合劳动争议处理的范畴,申请人资格存在瑕疵,被申请人身份不明晰,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模糊不清,以及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等等。然而,在实际事件中,对于是否应予审理的判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例如,若仅有一项关键性条件未能满足,便可能导致事件无法进入审理程序;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同时满足所有条件才能启动审理程序。每一项条件的重要性及其适用情形,均需根据具体事件的实际情况加以评估。总而言之,劳动仲裁机构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事件的具体事实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审理的最终决定。

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若任一方未履行其义务,对方有权在裁决生效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确保裁决内容得以实施。此机制旨在保障劳动纠纷解决的有效性,促使双方遵守法律裁决,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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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执行异议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辖不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其共同点表现在:
1、二者均为对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制度,均通过对仲裁的监督来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二者均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
3、二者的条件多有相同之处
4、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重新选择解决其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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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哥哥前段时间在出门的时候,我哥他们单位将我哥的岗位给擅自调动了,我哥哥被申请仲裁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执行异议被撤销了裁决,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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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从仲裁法的规定看,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撤销裁决权,只是一种司法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5号《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第6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此类案件是实行一审终审制的。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行使司法监督权,仅限于审查仲裁裁决中有无法定的撤销情形,不解决民事权益争议。因此,笔者认为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此类案件,并建议采用听证的方式,由申请人举证证明裁决中存在的法定撤销情形,允许对方当事人通过质证、提出反证等方式抗辩,然后由法院判明证据真伪及其效力并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可以派员旁听案件审理。这样既能保证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有效监督,通过司法监督促进仲裁活动的健康发展,又能保障当事人平等参与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关系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确立人民法院对仲裁实施监督的方式,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的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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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怎样才能解决仲裁仲裁
[律师回复] 仲裁协议的异议,在实践中主要是两种情形,一是对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有异议。如果仲裁协议不存在,那么当然就无效力可言。所以,当仲裁协议存在于往来的函电中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往往就仲裁协议是否存在各执一词,一方认为协议已经达成,而另一方则认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二是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存在异议。即双方对仲裁协议的客观存在都予以承认,但一方认为仲裁协议不符合有效要件,是无效的,另一方则认为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异议。仲裁协议事关当事人对诉权的处理,其效力牵涉到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故对仲裁协议的异议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当事人一方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由一方提出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均有异议的,双方均可以提出。当事人还可以依法授权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除此之外,非当事人、仲裁委员会等都不能对仲裁协议提出异议。

二、须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提出。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以向人民提出异议。主要原因在于:仲裁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它的效力只能由享有合同确认权的机构来确认。依照我国的法律
,只有人民和仲裁委员会享有合同效力的确认权而仲裁协议的有效与否,关系到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问题,所以,仲裁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与确认权人民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对仲裁加以审查和监督,所以人民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权进行确认,但是人民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权是被动的,即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根据司法解释,可以向以下提出异议。当事人向人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的,由就近的海事管辖。如果当事人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向人民提出异议,仲裁法明确规定,应由人民进行裁定。如果仲裁委员会和人民已经就同一仲裁协议的效力做了不同的决定和裁定,应以人民的裁定为准。

三、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仲裁协议无效,将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因此,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同时,最高司法解释中规定下列情况下人民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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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提起仲裁管辖异议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仲裁裁决提起后管辖异议怎么办 对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裁决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撤销裁决或者向人民提讼。 对一般民事仲裁,按双方协商达成的仲裁协议选定仲裁机构,不存在管辖权异议问题。 对于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管辖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对管辖异议被驳回的,应当参加仲裁,对裁决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或者申请撤销。 《仲裁法》 第4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或者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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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劳动争议管辖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对管辖异议被驳回的,应当参加仲裁,对裁决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或者申请撤销。
《仲裁法》
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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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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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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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成都市××路××号(必须是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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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按已付房款的 5%支付违约金 113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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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并同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事后被申请人擅自改变了该房的室内设计方案,且并未 按合同约定事先通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也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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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成都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年×月×日
以上就对仲裁裁决执行异议的申请书范文
我对之前的裁定书有异议然后我申请了上诉,现在上诉结果出来了,请问执行异议裁定书被判决要多久执行?
[律师回复] 执行异议裁定书被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有效期为2年。
法院判决书生效,申请执行有限期为两年,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一、一审判决书生效
1、一审判决以后,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为上诉期,未上诉的,十五日过后就生效。
2、根据判决书会说明被告的给付时间的,一般表述为:判决生效之日起或判决15日之内支
付多少钱。
3、即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判决书说明给付日期,判决生效。届时被告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即
凭判决书;判决生效文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到该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有效期限为判决生效之
日起两年。
二、二审判决书生效
1、二审判决略有不同,从二审判决时即为生效之日。
2、凭一审和二审判决书,以及强制执行申请书到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有效期限为二
审判决之日起两年。
三、法院强制执行的常见手段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1、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
的活动。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
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3、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
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4、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
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5、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6、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
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
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
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
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
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
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
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
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
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
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
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
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1、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
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2、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
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3、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
人的财产。
4、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
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
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
合理。
5、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
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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